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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合同法(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  者:李永军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定  价:45.00

I S B N :9787300226781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教材  文法类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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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全书共分二十五章,主要内容包括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契约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等。每章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正文论述、法律应用和课后复习等几个部分。

TOP作者简介

李永军,民商法博士、博士后,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无党派,现任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TOP目录

目录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契约(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第二节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三节契约的基本分类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第一节契约自由的含义第二节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概述第二节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第三节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第四节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第四章 合同的生效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第三节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第四节合同标的合法第五章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第一节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第二节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第三节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第四节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第五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六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第一节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七章 定式合同及其规则第一节定式合同概说第二节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第三节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第四节对定式合同的规制第八章 契约解释规则第一节契约解释概述第二节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第四节补充性解释第九章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移转第一节合同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第二节合同债权的让与第三节债务承担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的一般概述第二节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第二节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节风险负担第四节瑕疵担保责任第五节特殊买卖第六节“一物数卖”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第二节借款合同的效力——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第十六章 租赁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节租赁合同的其他问题第十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十八章 承揽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第二十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一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二章 保管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三章 仓储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委托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委托合同的终止第四节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第一节行纪合同第二节居间合同参考文献

TOP书摘

合同虽然是一种协议,但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只有那些目的在于设立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因此,需要对协议进行具体的分析,方可认定其为合同。合同不仅是私法上权利、义务的重要来源,同时,也为保护私人交易及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为了对合同有更进一步的理解与掌握,应当对合同以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类,并指出分类的法律意义第一节 契约(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 一、契约(合同)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契约的一般概念 在大陆法系,民法的许多原则均源于罗马法,契约① 也不例外。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 “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② 。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这个概念。优帝《学说汇纂》就把协议(conventio)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三种。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公元前2世纪以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简约”③ (pactum)。《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照该法典第1101条的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合意。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遂成为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或原因。德国学者汉斯?哈腾保尔指出:人们很早就已经知道,一个合同的成立至少需要两个协商一致的意思和法律目的必须同一的行为,这种观念从“合同”一词的意义就可以看出来。“合同”一词如果作为动词,其意思就是相互之间在某种事情上协商一致,合同的内容就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合意”一词在古代日耳曼法、古罗马法和教会法中都曾经有广泛的使用。“全体人所要做的事情,必须有全体人的同意”,这句话是一条著名的教会规则……只有全体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即合意才能缔结合同,之后才能产生新的 法律关系。这一规则是教会法和中世纪时代各国法律普遍承认的.④ 《法国民法典》在对契约下定义时,使用了“合意”这一术语,而《德国民法典》将契约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之中,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放在总则第三章第三节中。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指出,德国民法的立法者一再认为,把合同法规定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是不必要的,在民法 的总则编,合同只是表现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而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中,合同仅仅被当做“债的关系”的个别形式。 ① 分析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不难看出,由于《德国民法典》设立了“总则”,为了使总则与各部分有机地联系起来,创造性地抽象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故《德国民法典》的这种安排也属当然。而《法国民法典》没有设立总则,也没有“法律 行为”这一概念。但这并不说明二者有着实质性的差别。法国学理认为,历史上法律行为的理论是德国学者在合同理论的基础上所创立的。对于与德国人具有同样严格的逻辑思维习惯以及崇尚理性传统的法国学者来说,法律行为理论对其产生极大的诱惑力,是极其自然的事情。因此,长期以来,有关法律行为的许多概念,如意思表示及其瑕疵、行为能力、代理、期限与条件、无效等被许多法国学者所使用。这些概念不仅被运用于合同,而且被运用于遗嘱等。② 法国著名学者卡尔波尼埃(Carbocier)在解释《法国民法典》为何没有将合同规定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时指出:“事实上对于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的建立,《法国民法典》已提供了足够的基本材料。准确地说,由于合同以外的法律行为其相互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人们根本无法就这些行为自身的规则概括出一般的共同原理,因而建立法律行为理论的有关材料,几乎都是来源于合同法,同时,合同是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有关法律准则,就是法律行为的共同准则……法律行为的特殊性及与其他法律事实的区别,均在于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机制',其目的在于引起法律效果的发生。这一机制既有差异性,又有统一性。其差异性在于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构成及其效果是不同的,其统一性在于任何法律行为要素或原动力是不变的,亦即任何法律行为均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表示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③ 由于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故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就是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而契约为双方法律行为。法国学者的以上解释,恰好说明了《德国民法典》关于契约定义的准确性。因此,若将契约定义为“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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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376

开  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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