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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作  者:叶孝信主编

出 版 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丛 书:复旦博学·法学系列

出版时间:2002年03月

定  价:40.00

I S B N :978730903144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史    

标  签:法律史学  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中国法律制度史  法律史  法律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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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按照历史朝代顺序,全面介绍了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书中吸取了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尤其是加强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内容以及司法诉讼方面内容的介绍和总结。在体例结构上设置了“本章要点”、“资料”、“解说”、“案例”、“人物”、“插图”、“本章小结”等栏目形式,通过对史料的引用、法律现象的解说、典型案例的列举和古代法官事迹的介绍,帮助学生在接受授课和阅读教材后确立法治意识,提高认识能力,深入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全书结构新颖,文字通俗,条理清晰,是法律专业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中国法制史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
本书按照历史朝代顺序,全面介绍了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没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TOP作者简介

叶孝信,男,福建建瓯人。生于192 7年 10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先后任教于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复旦大学法律学系。曾任复旦大学法律学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主要论著有《试论唐律疏议》(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主编有《中国法制史》(全国自学考试教材)、《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指南》、《中国民法史》(获全国高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学术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等著作,译作有《英国概况》》、《布热津斯基言论选》等。

TOP目录

前言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
(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第一节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一、起源时代的法律与国家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
一、夏朝的法制
二、商朝的法制状况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前11世纪一前771)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
第二节法律形式
一、礼
二、成文法规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二、宗法制
三、婚姻制度
四、继承制度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罚制度
第五节财产法律制度
一、“井田制”
二、动产的私有权
三、契约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司法程序
三、贵族官僚在司法中的特权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前770一前221)
第一节法律形式的转变
一、公布成文法的潮流
二、创建成文法典
第二节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
一、社会等级大变动
二、刑事法律的变化
三、承认土地私有制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
二、审判制度

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前356一前206)
第一节商鞅变法
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
二、法律必须公开
三、轻罪重刑
第三节法律形式
一、律
二、制、诏
三、式
四、廷行事
五、法律解释
六、其他
第四节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二、婚姻法律制度
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
二、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第六节财产法律制度
一、土地私有权
二、债权关系
第七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制(前206-220)
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经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
第二节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二、家族制度
三、继承制度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主要罪名
第五节财产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契约习惯及法律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四、其他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220-581)
第一节法律形式
一、律的演变
二、令的发展
三、科和格的变化
四、其他
第二节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二、婚姻及家庭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维护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二、确立“重罪十条”名目
三、刑罚制度的变化
第四节财产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二、契约与债
第五节司法制度
……

第七章隋唐五代的法制(581-960)
第八章两宋的法制(960-1279)
第九章辽、金、西夏、元朝的法制(916-1368)
第十章明朝的法制(1368-1644)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制(1644-1911)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制(1912-1949)
第十三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制(1927-1949)

TOP书摘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特权阶层
1.贵族
明代皇族宗室制度有较大变化。明太祖规定皇族宗室分为八等爵位,即亲王、郡王、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女性分为公主(丈夫封驸马)、郡主(以下各级丈夫封仪宾)、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六等。
为了让朝廷得到拱卫,明太祖时将皇子分封于各边境或要害地区为藩王,可以拥有王府卫队武装,并往往可以指挥当地驻军。明成祖以藩王起兵登上皇位后,即继续建文帝的“削藩”政策,规定亲王就国,只可享用封国的赋税,不得干涉封国的官府事务,尤其是不得掌握兵权。各级贵族都可以按照爵位享用朝廷提供的“宗室禄米”,亲王每年万石,以下递减,至奉国中尉每年200石。各级宗室贵族不受普通司法体系管辖,涉及诉讼要由朝廷宗人府处理,并享有“八议”之类的法律特权。但宗室贵族不得干涉当地政府事务,也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出任官职,或者经商贸易。
在宗室贵族身份的继承上,明代法律与前代法律有所不同。除了和历代一样实行嫡长子继承封爵、余子降等的制度外,明确规定第八等奉国中尉爵位无限制继承,世世代代永远为奉国中尉,可以享用“宗室禄米”。这样宗室贵族人口以平均每15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寄生阶层。到明末天启六年(1626),宗室的总人口已经达到了627 424人,即使以人均200石计算“宗室禄米”也要有1.2亿石以上,相当于朝廷财政总收入的好几倍①。
在皇族以外的贵族是功臣和外戚,分为公、侯、伯三等爵位。外戚贵族以后被定为“流爵”,不得世袭。而《大明律》明文规定“文臣不得封公侯”,最高只能封伯爵。明太祖曾大封国臣,按照功劳赐予“岁禄”。并赐予“铁券”,明代法律没有恢复唐宋律中的“官当”制度,但基本保留了其他的一些有关官员的法律特权。《大明律》中规定的官员职务上的“公罪”都要处以笞杖刑,不过大多数罪名都允许折换为罚俸、降级、罢职之类的行政处罚。而官员犯“私罪”则要处刑。
(二)平民阶层
明代法律将平民分为军、民、匠、灶等几类户籍。
军户是世代为朝廷承担兵役的人户。明代的军队以卫(约5 600人为一卫,设指挥)、所(分为定额为l 120人的千户所、定额为112人的百户所两种)为单位分驻全国各地,各省设有都指挥使统帅驻军,朝廷设五军都督府分掌统帅权。军户分得一小块屯田,平时耕种,农闲操练。
民户的主体是农民。无论有没有田产,都视为法律上的平民。明太祖曾规定佃农见地主应该行晚辈见长辈之礼。农民要为朝廷承担各类差役,外出探亲、经商等等都必须要向当地官府申请“路引”(通行证)。明代商人也属于民户,并没有特殊的身份。
匠户是手工业者。承担特别的匠役,无偿为朝廷提供各类工作。其中的“轮番匠”每年必须到京城服役。
灶户是为朝廷生产食盐的专业户。明代实行食盐专卖,禁止私人生产食盐。盐产区的居民被点检为灶户,每年上缴定额的食盐,代替其他的差役。
(三)贱民阶层
奴婢仍然是社会底层的贱民。其法律地位与前代奴婢相似。但按照明律的规定,庶民之家不得存养奴婢。而且还曾有法律限定贵族拥有奴婢的数量。尤其是明律和前代法律不同,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奴婢“视同畜产”,也不再规定平民和奴婢之间的互相侵害行为要有加重或减轻刑罚的区别。表现了相当的社会进步倾向。
明代法律规定的法律地位高于奴婢、但与其主人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贱民称为“雇工人”。雇工人是以“投靠文书”向主人出卖自身自由,算是主人“义男”的家仆。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庭,主人不能将他们出卖。他们和其他的平民有人身上、财产上的侵害都同样处理,并不像唐律中的部曲那样要加重或减轻一等处罚。但是雇工人和主人之间有“主仆名分”,加害主人的行为都要加重一等处罚,如果是人身侵害加重幅度更大(但轻于奴婢),殴打主人及其尊长亲属都要处杖一百徒三年(奴婢斩、绞),谩骂主人及其尊长亲属杖八十徒二年(奴婢绞),但谋杀主人则和奴婢同样处以凌迟。而主人子孙可凭“铁券”免死(每券一次)。功臣子孙有的可以出任军职,年幼袭爵要人国子监读书。但因明太祖统治时期有意识的罗织罪名诛杀功臣,因此功臣贵族人数远远少于皇族宗室。
2.士大夫
明代明确规定只有通过朝廷科举考试的读书人才是具有特权身份的士大夫。通过县官主持的“县试”的人,被称为“童生”,被承认是读书人,但并不具有特权地位。童生如能通过两年左右举行一次的由省学道主持的“院试”,就算是正式进入了官学成为官学生。由于每次院试能够录取的官学生都有员额限制(一般每县仅几个人),因此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生员是最基层的士大夫,享有如下的特权:平时在官学学习优秀者由官府提供生活费用“膏火银”;有机会被选拔为朝廷的国子监监生,其中的优秀者得以出任低级官职;可以免除家中两个男子的差役;可以和地方长官平礼相见,不用下跪叩头;涉讼时可以不必亲自出庭,只要委派家人代诉;犯罪受审时可以不受刑讯(重罪情况下要经过省学道批准才可以用刑),也不受身体刑罚(折换为赎刑)。
生员可以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省一级考试“乡试”,通过者即获得“举人”身份。举人有资格参加也是每三年一次的全国性的“会试”,或可以经过六年一次的“大挑”出任低级官职。通过会试者成为“贡士”,贡士再通过名义上由皇帝主持的、没有淘汰的“殿试”,就成为“进士”。殿试第一名号为“状元”,第二名号为“榜眼”,第三名号为“探花”。进士可以直接出任正七品的知县或朝廷的七品官职。
科举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儒家经典中的一些片言只语进行发挥,要模仿古代圣贤的口吻语气,按照死板的“八股文”格式作文,不得联系社会现实。根据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的估计,明末全国有大约50万名生员。而其中大多数人只是为了取得一个特权身份以“保身家”而已①。因此明代的士大夫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知识分子,而是一个特权阶层。
3.官员
明代沿袭历代的九品十八级官阶制度,官员各按其品级享受各项政治权力以及社会待遇。其来源除科举考试外还有书吏(只能担任低级官职)、军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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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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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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