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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

作  者:(日)新堂幸司 著,林剑锋 译

译  者:林剑锋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法学研究生教学书系

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定  价:64.00

I S B N :978750368319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诉讼法/程序法    

标  签:亚洲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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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出版的是该书的最新版。作者新堂幸司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代领军人物,新堂说被认为是对日本战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提出全面修正的学说。本书是全面展现新堂民事诉讼理论的集大成之著作,作者在系统阐述自己理论的同理,也应时地概括并评析日本最新的法制改正、学说及判例动向。原著从初版至今已历经七版,至今仍然是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科以及法科大学院的基本教科书。
本书是一本关于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教科书,此次出版的是该书的最新版。作者新堂幸司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第三代领军人物,新堂说被认为是对日本战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提出全面修正的学说。本书是全面展现新堂民事诉讼理论的集大成之著作,作者在系统阐述自己理论的同理,也应时地概括并评析日本最新的法制改正、学说及判例动向。原著从初版至今已历经七版,至今仍然是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学研究科以及法科大学院的基本教科书。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基于保护实体法私权之观念,往往容易产生过于保护原告而忽视被告利益之问题。而在新堂理论中,所谓的公平保障,主要是指确保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也即民事诉讼是以双方当事人以对立的形式参与其中,并对等地展开攻击防御,法院在此基础上做出判断之过程。

TOP作者简介

新堂幸司,1931年出生,原东京大学教授,东京大学法学部部长,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现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律师财团法人日本律师协会法务研究财团理事长、损害保险契约者保护机构理事长、财团法人民事纠纷处理研究基金理事长、爱知大学法科大学院院长。

TOP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第二编 诉讼主体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章 当事人
第三编 第一审程序
第一章 诉讼的开始
第二章 审判的对象
第三章 诉讼审理的进行
第四章 当事人的辩论活动与法院的作用
第五章 举证活动与事实认定
第六章 终局判决
第七章 复杂诉讼形态
第八章 关于大规模诉讼等的特别规则
第九章 简易裁判所程序的特别规则
第四编 上级审程序
第一章 上诉之概论
第二章 控诉审程序
第三章 上告审程序
第四章 抗告程序
第五章 特别上诉
第五编 再审程序
第六编 略式诉讼程序
第一章 票据诉讼及支票诉讼
第二章 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章 督促程序
第七编 诉讼费用
第一章 民事诉讼及有关其费用的法律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章 诉讼上的救助
判例索引
事项索引

TOP书摘

第一章 民事诉讼
  第一节 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论
  一、学说对立的状况
  民事诉讼制度为何而设置、运作?有关于此问题的探讨,也即所谓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被视为民事诉讼法学的起点,与诉权论一起,很早以来就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从大体上讲,除了传统的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及纠纷解决说这三种学说对立外,近来也先后出现依法解决纠纷说、主张应当将传统各说(所主张的)均视为诉讼制度目的的多元说、程序保障说以及制度目的搁置说。
  (一)权利保护说
  权利保护说属于学界最早的通说,即便在当下仍然属于有力说。这种学说认为,作为国家单方面禁止自立救济的代价,当私人的权利遭受侵害之际,国家应当对这种权利予以保护,而国家正是基于此目的设立民事诉讼制度。
  权利保障说
  与权利保护说相类似的最近学说,就是所谓的权利保障说。依据这种学说,权利保护说中的“权利”,包括实质权与请求权(救济方法)两种,实质权具有如下这种机能,即决定法应保护的利益及价值,并将这种利益价值分配给各个主体,而请求权则具有对实质权之侵害予以救济之机能。在作出此划分的基础上,学说倡导者主张,通过赋予实质权必要的救济来保护实质权,正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所在。依据倡导者的见解,实体法对实质权做出了近乎完整的规定,而对于救济方法,实体法的规定还未完整,基于这种认识,倡导者认为,在立法论及解释论中,即便法院设计、创造出新的救济方法,也不违反“依法裁判”这个宪法上的要求。可以说,这种学说强调的是,法院创造必要救济方法之可行性。
  (二)私法秩序维持说
  这种学说认为,权利保护说单纯地从保护私益这个个人的目的出发来解释国家制度,这种说明是不妥当的,基于此,私法秩序维持说获得倡导。在我国,私法秩序维持说也逐步克服权利保护说,在“二战”后兼子博士倡导纠纷解决说之前,一直占据着学界通说的地位。私法秩序维持说认为,国家为了调整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制定了私法规范,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种规范,而为了维持这种私法秩序,并将其贯彻于现实的生活关系中,国家设置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保障这种私法法规的实效性,正是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所在。
  (三)纠纷解决说
  这是兼子博士所倡导的学说。民事诉讼早在私法不发达的时代就已经存在,而且私法是通过累积具体的裁判例而发展起来的,基于这种历史考察,兼子博士认为,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裁判这种必要性,应当超越于私法的存在,私法应当被理解为具有如下这种性质的规范,即出于使民事裁判之纠纷解决予以统一化、合理化之目的而发展起来的规范,由此看来,将维护私法视为民事诉讼目的的私法秩序维持说,无疑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位置,因此,就个人或社会而言,作为前法律要求的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制度目的所在。兼子博士自身曾经也采用私法秩序维持说,不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其倡导纠纷解决说以来,纠纷解决说成为我国的通说。
  兼子博士基于对罗马法以来的民事诉讼制度史的考察,进而认为,以实体法为前提的民事裁判之观念是近代法治国特有的法思想,而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毋宁说解决纠纷之要求比法具有更先行的地位,兼子博士对于法与裁判之关系,形成了一种正当的认识。不过,将这种认识直接设定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并作为实践性法解释论层面的指导原理予以应用的,也是纠纷解决说。而且,正是因为这样的应用,纠纷解决说遭到了如下的批判,即未在逻辑上对法现象的客观认识活动与实践性的法解释活动做出严格的区分,而因为这一点,解决纠纷说蕴涵有与法治国主义相抵触的因素。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754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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