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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

作  者:(德)施莱希,(德)科里奥特 著,刘飞 译

译  者:刘飞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当代德国法学名著

出版时间:2007年03月

定  价:62.00

I S B N :978750367028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标  签:欧洲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法院  司法制度  宪法  国家法、宪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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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第六版所参考的资料包括了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第1卷至第106卷以及截至2003年年中的文献。由于修订的需要,本书此次再版中对边码进行了重排。
  感谢埃德勒(Florian Erdle)先生、施内尔(susaHne Schnell)女士和施利克魏(Stephanie Schlickewei)女士的大力协助。感谢法学院同事沃尔夫(Heinrich Amadeus Wolff)先生提供的大量信息和建议。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件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TOP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中译本序德文版第6版前言
翻译凡例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第一章导论:几个基本问题1
一、比较视野中的联邦宪法法院2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范围——引论7
三、“宪法审判机构”:仅仅是一个集合名词吗?9
四、宪法审判机构与宪法12
五、通过法院进行的宪法诉讼21
六、联邦宪法法院与欧洲法院26
第二章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与组织29
一、作为法院和宪法机构的联邦宪法法院29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审判庭原则、法官与法官选任40
三、多数意见形成决议和特别意见52
第三章联邦宪法法院程序的几个基本原则62
一、程序规范的不完备性——没有程序的自主62
二、对申请的要求、诉讼代理和调查原则65
三、程序参与人、参加诉讼、陈述意见的权利67
四、调解和调解性地平息争议71
五、言辞审理73
六、一致同意的驳回(联邦宪法法院法第24条)74
七、法官的自行回避与法官的偏袒76
八、费用、滥诉的费用、其他必要支出80
第四章管辖范围与程序种类82
第一分部通向联邦宪法法院之路82
一、并无概括式条款82
二、根据最重要的程序种类对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统计83
第二分部基本法第93条第l款第l项规定的机构争议程序86
一、机构争议的基本问题86
二、适法性条件93
三、裁判109
第三分部联邦争议110
一、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3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7项、第68条及以下规定的联邦与州之间的宪法争议110
二、基本法第93条第l款第4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项、第7l条及以下和基本法第99条、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0项、第73条及以下规定的程序115
三、基本法第93条第2款并依据基本法第29条制定的法律第24条第5款第3句规定的程序122
四、行政法院法第50条第3款、社会法院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的法官的法律解释请求122
第四分部规范审查程序123
第—节法官的规范审查—基础123
一、规范审查的形武和历史渊源124
二、作为一种司法审判活动的宪法法院的规范审查130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各种规范审查程序132
第二节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2项和第2a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6项和第6a项、第76条及以下规定的“抽象”规范审查134
一、基础性问题134
二、适法性条件137
三、裁判146
四、规范确认程序146
第三节基本法第100条第1款、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1项、第80条及以下规定的“具体”的规范审查(法官的法律解释请求)147
一、基础性问题148
二、适法性条件155
三、程序进程和裁判178
第四节基本法第100条第2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2项、第83条及以下规定的规范核实和规范鉴别程序180
一、意义与归类:基本法第25条在程序上的相应规范180
二、适法性条件184
三、裁判189
第五节基本法第100条第3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13项、第85条规定的因意见分J1支而提出的法律解释请求190
一、意义与归类190
二、适法性条件193
三、裁判与裁判的作用195
第六节基本法第126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
条第14项、第86条及以下规定的程序195
第七节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b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a项、第9l条规定的地方宪法诉愿程序196
第五分部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a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8a项、第90条及以下规定的宪法诉愿198
第一节普通法律途径中的宪法诉愿198
一、宪法诉愿和基本法第19条第4款对法律途径的保证201
二、宪法诉愿的功能与意义206
第二节适法性条件208
一、有权提出申请者209
二、程序能力214
三、诉愿标的214
四、诉愿权:诉称基本权利受到损害217
五、期限240
六、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途径的提前用尽和宪法诉愿的补充性241
七、法律保护需求257
第三节受理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 a条及以下)258
一、由法院行政人员登记于“一般登记簿”260
二、受理宪法诉愿的义务(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a条第2款)262
三、合议庭拒绝受理(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第1旬以及第93d条第1款、第3款)266
四、合议庭的受理裁判(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第1句、第93e条)267
五、审判庭的受理(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3b条第2句)269
六、受理程序中的判断271
第四节裁判282
第五节联邦宪法法院在针对判决提出的宪法诉愿中的审查范围284
一、联邦宪法法院不是超级复审法院288
二、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范围的有限性291
三、宪法关于确定审查范围的规定329
第六分部其他程序333
第一节宪法保护程序333
一、基本法第61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4项、第49条及以下规定的对联邦总统的弹劾程序333
二、基本法第98条第2款、第5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9项、第58条及以下规定的法官弹劾334
三、基本法第18条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l项、第36条及以下规定的基本权利丧失程序335
四、基本法第2l条第2款第2句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2项、第43条及以下规定的政党禁止程序336
第二节基本法第4l条第2款以及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3项、第48条及以下规定的选举审查程序338
第七分部 与其他法院(州宪法法院、欧共体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在管辖范围和程序方面的界限341
一、各州的宪法审判机构342
二、欧洲法院362
三、欧洲人权法院386
第五章裁判的做出及其后果391
第一节在起诉不具备适法性和理由具备性时做出的裁判392
第二节在机构争议程序和类似于机构争议的程序中做出的裁判394
第三节在针对判决提出的宪法诉愿中做出的裁判394
第四节在规范审查程序中做出的裁判397
一、原则:对违宪的规范做出认定其自始无效的宣告399
二、变种裁判:限于对违宪的规范做出不一致性宣告411
三、变种裁判:“仍然还合宪的”法律,即所谓的吁请裁判441
四、变种裁判:对于法律的合宪解释447
第五节联邦宪法法院在确定法律后果上的自由与约束460
第六节附论:对修正性法律或改革性法律做出自始无效性宣告后,旧法的继续有效性问题462
第六章联邦宪法法院裁判权的保障及其裁判的效力466
一、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2条规定的紧急处置467
二、依据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5条对于裁判的执行481
三、联邦宪法法院法第31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联邦宪法法院裁判的拘束效力485
第七章联邦宪法法院在国家职能结构中的地位512
一、问题的提出514
二、宪法审判机构的任务和权限517
三、联邦宪法法院和立法者536
四、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威556
文献目录563
关键词索引708
译后记736

TOP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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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741

版  次:2007年3月第1版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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