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图书 > 三言九问—德恒证据学论坛实录(证据学文库)
三言九问—德恒证据学论坛实录(证据学文库)


三言九问—德恒证据学论坛实录(证据学文库)

作  者:何家弘,张卫平,汪建成 著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 书:证据学文库

出版时间:2007年09月

定  价:36.00

I S B N :978756203111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诉讼法/程序法    

标  签:证据  诉讼法  法律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证据以乎是一个法律用语,但证据绝非仅存于法律事务之中。其实,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证据都在发挥着作用,贡献着力量。譬如,历史学家在研究和探索历史事件的真相时,必须千方百计收集有关的各种证据——史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史料去重建”或“再现”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又譬如,医生诊断病情必须以各种症状为根据,而这些症状也就是证据。无论是中医的望闻问切,还是西医的仪器检验,都是在为确认病情发现证据收集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人的工作与历史学家和医生的工作确有许多相通之处。然而,证据对于法律事务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执法和司法人员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也就是审证据。虽然诉讼“号称”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但是诉讼的核心内容往往是由证据所支撑的事实争议。

TOP作者简介

何家弘,满族,1953年出生于北京;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8年;1977年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197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学习法律;1983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1986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此后曾两次赴美国进修学习,并于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侦查学方向和证据学方向),入选北京市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主要著作:《审讯与供述》,《刑事证据大全》,《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外国犯罪侦查制度》,《毒树之果一一美国刑事司法随笔》,《证据调查》等。

TOP目录

序言
别样的言说——有感于“德恒证据学论坛”

第一问 如何评断民事自认的证据价值?——从孙英杰状告于海江投放兴奋剂案谈起
(背景介绍)尿检阳性惹官司,被告自认定尘埃。
(论坛正文)案件是如何发生的/民事自认有何约束力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
(一)民事裁判中的司法公正与真相揭示——如何看待孙英杰诉于海江案中的自认
(二)自认制度机理及理论的基本构成

第二问 如何确立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规则?——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余振东等巨额贪污案谈起
(背景介绍)中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外逃
(论坛正文)案情回顾/辩诉交易的概念与形式/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辩诉交易存在的制度环境/口供的内涵与外延/同案被告人陈述的性质分析/民事自认与刑事口供的采纳标准/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辩诉交易的理论基础

第三问 如何审查和运用证人证言?——从美国白人警官丹尼尔殴打非裔青年案以及中国证人李文娟等屡遭报复案谈起
(背景介绍)阴霾中的证人制度:矛盾的证言与危境中的证人
(论坛正文)案情回顾/证人证言的特点和运用中的难题/证人证言形成的三阶段/如何把握询问证人的艺术/我国保护证人的现状/强化证人保护亟待建立配套措施/我国证人保护的现实选择/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

第四问 如何审查和运用书证?——从张卫平教授的“麻烦”谈起
(背景介绍)关于“法学之父”
(论坛正文)张卫平教授遭遇“法学之父”的麻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书证吗/文证审查意见书与书证的关系/证据是否一定要分类/书证的审查与运用/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英国历史上的“文书审”与文书证据规则

第五问如何审查和运用物证?--从《达?芬奇密码》谈起
【背景介绍】达?芬奇密码:穿梭在神秘故事中的现实线索
【论坛正文】解读《达?芬奇密码》的密码/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中物证运用的差别/物证会不会说谎/直接证据能不
能直接定案/非法取得的物证应当排除吗/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物证会不会说谎

第六问如何审查和运用勘验检查笔录?--从“高莺莺坠楼案”谈起
【背景介绍】高莺莺坠楼案始末口
【论坛正文】一份有问题的勘验检查笔录/三大诉讼中的笔录及
其特点/勘验检查笔录都是间接证据/司法中应该如
何运用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七问如何审查和运用鉴定结论?--从民间“亲子鉴定热”谈起
【背景介绍】亲子鉴定:看上去很美
【论坛正文】案情回顾:《新京报》亲子鉴定案/透视民间亲子鉴
定“热”/传统的司法鉴定?抑或新兴的民间自行鉴定?/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一)刑事鉴定结论的正当性基础
(二)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

第八问如何审查和运用视听资料?--从意大利足坛“电话门”事件谈起
【背景介绍】意大利足坛“电话门”事情始末
【论坛正文】背景回顾:意大利足坛“电话门”事件/如何界定
视听资料/秘密取证手段运用中的诸多问题/秘密取
证必须实现价值权衡/交警暗中执法是否合理/秘密
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一)关于视听资料中私录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二)秘密监听问题研究

第九问司法人员如何识别谎言?--从心理测试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谈起
【背景介绍】人类与谎言的斗争
【论坛正文】现实社会中谎言广泛存在/测谎器的原理及操作程
序/测谎技术是否科学可靠?/测谎结论是否具有证
据能力?/现场互动
【扩展阅读】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
后记

TOP书摘

三、自认的撤回
当事人的自认从自认成立之时起便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原则上该当事人不能撤回(在议论该问题时,有时也使用撤销这一概念,两者常常互换)自认。当然,不构成自认的有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和先行自认后,对方当事人没有引用的或引用前,自认人可以撤回承认或自认当不在此限。但禁止撤回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允许自认人撤回或撤销自认。
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自认人可撤回自认。自认对自认人自身的约束力在于维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的信赖。当自认人作出自认后,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便被免除,对方也就不会基于证明责任的压力而全力收集和注意保存已有的证据资料。允许当事人任意撤回将对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自认人撤回,就应该解除这种拘束。
2.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致,且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实施违法的行为属于在刑法上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时,自认人可撤销自认。例如,对自认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只要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对自认人实施了应受惩罚的行为,在自认入作出自认以后,不管自认的事实是否是真实的,自认人都可以撤销自认。
3.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错误所致时,可以撤销自认。此种情形,允许自认撤销自认的基本条件实际上包括包含两层意思。①自认人在自认后,发现自认的事实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②导致对不真实事实的自认是由于自认人对自认事实的错误认识,即自认人对自认事实产生的误解。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35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加载页面用时:46.8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