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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权利与衡平机制研究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权利与衡平机制研究

作  者:陈雪萍,豆景俊 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术文库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定  价:25.00

I S B N :978750368713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欧美  书业  经济法  证券法  银行法  金融法  法律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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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英美信托法制是以“双重所有权”制度为法律基础架构信托法中受托人之权利衡平机制的。受托人不当行为风险之控制是英美信托法之核心。然而,我国采取的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而且该所有权制度与英美的信托理念和本质存在着根本的对立与冲突,结果导致我国信托立法中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在我国信托实务中,由于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缺失,受托人滥用权力,损害受益人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为此,有必要借鉴英美信托之法理,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受托人不当行为之风险。而且,这一研究对我国学界研究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之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英美信托法制是以“双重所有权”制度为法律基础架构信托法中受托人之权利衡平机制的。受托人不当行为风险之控制是英美信托法之核心。然而,我国采取的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而且该所有权制度与英美的信托理念和本质存在着根本的对立与冲突,结果导致我国信托立法中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在我国信托实务中,由于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缺失,受托人滥用权力,损害受益人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为此,有必要借鉴英美信托之法理,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受托人不当行为之风险。而且,这一研究对我国学界研究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之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此书借鉴英美信托之法理,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受托人不当行为之风险,对我国学界研究受托人权利衡机制之路径选择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TOP作者简介

陈雪萍,1965生,女,湖北应城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湖北省商法学会理事。
已在《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和《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论商事通则的体系》一文获2004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环境保护信托》、《我国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机制之重构》等五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和《民商法学》全文转载。专著《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主持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项目《外国出版物发行法律制度研究》一项和湖北省教学项目《法学教育中渗透式双语教学的理论与实践》一项。
豆景俊,男,汉族,199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研究生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职博士生,并任教于广东商学院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已参编多部学术著作,公开发表了专业学术论文数十篇。

TOP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受托人权利流变考:消极到积极
第一节 受托人权利之历史起源:衡平法之特别贡献
一、衡平法:概念与功能
二、受托人权利之源起:用益制度
三、受托人权利之制衡:衡平权利
第二节 传统信托受托人权利之消极性:消极信托
一、传统信托中受托人之消极地位
二、传统信托法对受托人权利的限制
第三节 现代信托受托人权利之积极性:积极信托
一、受托人权利之重新评价:政治、社会、经济动因
二、受托人权利之功能变迁:信托功能扩张

第二章 受托人权利之制度基础:法定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之分离
第一节 受托人权利之财产权基础:信托财产权之魔法设计
一、信托财产权之魔法设计:多功能性
二、信托财产:受托人权利义务之物质载体
三、双重所有权中的法定所有权:管理所有权
第二节 双重所有权之法理学研究:原因与基础
一、双重所有权产生的原因:财产权的革新
二、双重所有权存在的基础:所有权的分离
第三节 关于受托人的一般原则:信托运作之相关因素
一、信托的基本要素与受托人: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受托之性质:道德义务或赢利动机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之标准:严格或缓和
四、受托人的指定与解任:信托运作之需要

第三章 受托人权利之配置:分权
第一节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权利配置:理性选择
一、受托人的道德义务和赢利动机:无偿到有偿
二、委托人之控制权:控制权的扩张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关系:法定所有权地位的让渡
第二节 受托人与受益人之权利配置:责任和利益分离
一、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信托关系之核心
二、受益人的权利:衡平所有权

第四章 受托人权利之制衡:义务监控与当事人监控
第一节 受托人的权利:任务的权利
一、受托人的权利:理性的需要
二、受托人的权力结构:权利和其他权力
三、受托人权力:授予、法定和法院命令
第二节 受托人权利之限制:义务监控
一、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受托人与受益人关系的本质
二、受托人信托管理义务:信义义务的具体体现
第三节 受托人权利之控制:受益人监控
一、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之控制
二、受托人正当管理之强制
三、受益人强制执行之请求权
四、受益人之信息获取权
五、受益人之信托终止权

第五章 受托人权利之滥用:责任与救济
第一节 信义义务之违反:责任与救济
一、推定信托
二、衡平赔偿
第二节 信托义务之违反:责任与抗辩
一、受托人责任之性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
二、信托违反之救济:请求、回复和赔偿
三、信托违反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受托人之救济:抗辩
第三节 受托人义务之违反:受益人之救济
一、受益人救济的本质:恢复性救济
二、受益人“追及”之本质:救济权抑或程序机制?
三、衡平法追及:受益人的财产性救济

第六章 我国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缺陷与完善
第一节 我国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之缺陷
一、我国受托人和受益人地位之模糊
二、我国受托人信义义务之阙如
三、我国受托人滥用权力之责任和救济缺位
第二节 我国受托人权利衡平机制之完善
一、受托人和受益人地位之合理定性
二、我国受托人义务监控之强化
三、我国受托人义务违反之责任和救济机制之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TOP书摘

一些特殊的权利虽然也具有财产利益,但能否作为信托财产尚需加以探讨:
1.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人身权,由于与人身不可分离,且通常难以计算其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
2.商标权。商标权必须与商品结合才能存在,一般而言,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财产,因而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3.企业经营权。在现代管理信托中,受托人是职业化的经理人,具有专业化的经营能力,因此,企业经营权交由职业受托人进行管理以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企业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4.股份。在美国产生并流行的表决权信托,是通过转移股份而设立信托,将股份上的表决权交由受托人统一行使的一种制度。但是表决权不能成为信托的标的物,因为表决权并非财产性权利,若将表决权作为信托标的物设立信托,就丧失了设立信托的财产基础。
只有积极财产才能作为信托财产。信托之设立,主要目的是使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如果单纯以消极财产如债务为标的物设立信托,受益人非但无收益可言,反而因信托关系而负担债务,有违信托本来意旨,③而且信托可能成为委托人逃避或转嫁债务的手段。因此,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应为积极财产。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70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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