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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第25卷)


商事法论集(第25卷)

作  者:王保树 主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定  价:48.00

I S B N :978751187526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    

标  签:法律  商法  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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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是商事法论集的第25卷,内容主要涉及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章程的基本问题,上市公司监管等。

TOP作者简介

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TOP目录

COMMERCIAL LAW REVIEW商事法论集
国有公司的治理
国有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董事会
──俄罗斯的经验
А.Е.Molotnikov
Special Featur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Stateowned 
Companies in Investment Finance Markets
Rolf H.Weber
有限责任公司的充分自治
公司自治与国家干涉
──日本的场合
末永敏和
公司决策权力分配路径的转向:法定与意定之间
王延川
自律与他律:公司治理中的司法介入问题研究
──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司法介入为例
范健
有限责任公司自治与公司法自冶的关系
──以替代性条款的司法适用为例
周林彬余斌
公司经营者的自由裁量权之法理保障:以日本经营判断原则之构建为视角
周剑龙公司创制章程条文的自由与限制
公司创制章程条款:性质·空间·有效性
郭富青
公司自治的界限
──以章程设计变更法律原有结构为例 (一)
曾宛如
于章程置入反并购条款之可行性
方嘉麟朱德芳
公司治理的自治原则及其例外
──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为中心
吕来明王鸥
公司章程调整股东会决议门槛之效力:章程自治之界限及政策选择
王志诚
Shareholder Agreements under German Law
Rainer Kulms
股东协议
──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
楼建波
韩国公司法制柔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范和章程自治
玉武锡
上市公司政府管制的边界
International Soft Law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Publicly Listed Companies:A Study on the Role of th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Emerging Markets
Mathias M.Siems & Oscar AlvarezMacotela
Corporate Governance,Executive Compensation,and the Agency Problem in China:An Outsiders Perspective
Razeen Sappideen
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
──管理层收购的视角
王文宇邵庆平
政府管制下发展台湾交易所控股公司之法律问题探讨
陈彦良
Corporations as Private Governments in the Shadow of the State:
The Boundaries of Autonomy
Roman Tomasic
上市上柜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之监管法令问题探讨
郭土木
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监管制度的取舍
吴弘黎泉伶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尺度
傅穹关璐
中国式“冒牌公司治理”
──以证监会强制分红政策为例
夏戴乐

TOP书摘

卷首语
  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
  法治社会中的永恒话题
  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前者由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指挥,后者则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控制。
  多年来,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一直是各国学者共同关注的问题。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市场主体领域中的延伸和体现,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享有充分的自由或自治。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自治至少受到三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不充分、市场主体行为的外部性问题等等;二是公司董事与高管治理公司的自由度与股东、债权人保护的关系问题;三是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使得公司自治已不仅仅是自己的事情,而是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密切相关之事。为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几乎成了世界各国必然的选择,通过公司、证券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强制矫正公司自治行为,缓和公司私利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冲突。
  然而,政府的介入并不代表市场机制的放弃,恰恰相反,政府管制只是市场机制的补充。并且,只有当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形成一种良好的共治秩序,公司才会有好的治理。公司法就是实现这种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之良好共治秩序的基本桥梁。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性的私法人,是通过聚集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投资的财产而产生。当一个无四肢、无大脑的法人要形成自己的意志并行为时,公司本应当以典型的自治形式予以决定。但考虑到完全的自治可能导致公司治理成本之高,或者公司运营秩序之混乱,法治社会必须通过公司法的形式确定一些基本的格式的程式规则,让公司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自己的意志,并通过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代表或者代理公司行为。综观公司法规范,无非两大类,选择性规范或者强制行规范。前者应当成为公司法中的主体规则,因为这是公司自治的基本要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色之不同、公司规模之大小、股东人数之多寡等自行选择适用这些规范。其余太过个性化的公司需求,则由公司法统一授权公司,以章程约束之。但是,公司自治不等于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和无序发展,正如公权力具有天生的扩张性,缺乏控制、监管的公司自治之私权利同样会私欲膨胀。君不见有多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当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丑闻见诸于报端,又有多少滥用公司控制权欺压小股东、债权人、员工或者消费者利益,甚至肆无忌惮地以污染环境谋求发展而引发诉讼和公众的抗议。法治社会要求必须为公司自治之私权利的正当行使“建章立制”,必要的政府管制不仅是必须的,还应该成为与公司发展方方面面相关的各种利益冲突平衡的设计师、协调者。于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则出现在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这些强制性规范不仅约束公司自治,其实也为政府管制这只看得见的手打造了笼子,政府管制之手不可以伸到笼子之外干预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是公司的天性与本能,无论政府管制多么具有合理性,尊重公司自治是政府管制的前提。在公司领域中政府管制应当怎样保持适当性,哪些方面公司自治还需要加强,怎样才能做到公司的自治能自觉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引导公司自治去关注公司中相对弱势的群体利益,同时政府的管制不会逾越公司自治的领域和空间,或者说怎样让政府管制公司的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引导政府更多地运用引导性、选择性规范,特别是解释或者遵守的软法律规则,实现与公司自治的对接。这就是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的协调。我们相信,在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的协调、共治方面,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些经验与教训。为此,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禀承一贯的精神,为各位专家、学者提供一个讨论、交流的平台,举办以《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为中心议题的国际学术会议,我们也收到许多很有真知灼见的论文,现在将其编辑出版,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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