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图书 > 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
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


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

作  者:(美)彭伯 著,张金玺,赵刚 译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新闻与传播学译丛·国外经典教材系列

出版时间:2005年07月

定  价:65.00

I S B N :9787300065199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美洲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综合  行政法  法律  大众传媒  信息与传播理论  新闻出版/图书馆/档案学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本书使用大量的法律案件和判例资料,紧密跟踪研究传媒法领域的最新动态,是美国诸多的传媒法论著和教材中较有影响,较流行的一种。内容丰富翔实,语言晓畅简明,表达清晰,读来趣味盎然。是美国新闻院系学生学习大众传媒法的优秀读物。

TOP作者简介

美国著名新闻学者和传媒法学者,现任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新闻学教授。
彭伯教授在密歇根州立大学获得新闻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在威斯康星州大学获得大众传播法的博士学位,自1969年起在华盛顿大学传播学院任教。他撰写的《大众传媒法》、《大众媒介史》、《美国的大众传媒》等专著是美国大学新闻传播专业的经典教学用书。
由于彭伯教授的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他曾获得华盛顿大学的杰出教学奖,专业新闻工作者社会公共服务奖等荣誉。

TOP目录

前 言/1
第1章 美国的法律制度/1
法律的渊源,/2
司法体系/14
第2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涵义/34
历史演变/34
宪法《第一修正案》/39
自由的涵义/47
税赋与新闻界/62
事先限制/66
第3章 宪法《第一修正案》——当代问题/76
战时的事先限制/76
宪法《第一修正案》在学校/84
时间一地点一方式限制/102
其他事先限制/114
憎恨性言论/挑衅性用语/117
宪法《第一修正案》与竞选/120
宪法《第一修正案》与信息高速公路/122
第4章 诽谤:案件成立/128
诽谤概述/128
反诽谤法/135
诽谤的要素/136
第5章 诽谤:证明过错/160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60
公众人物vs私性人物/164
过错的涵义/185
第6章 诽谤:抗辩和赔偿/199
即决判决/诉讼时效法规/199
真实性抗辩/204
特许权传播/205
对意见的保护/214
抗辩和赔偿金/221
刑事诽谤/227
故意的感情伤害/229
第7章 侵犯隐私——盗用与侵扰/234
隐私权/234
盗用/238
侵扰/256
第8章 侵犯隐私——公开隐私性信息和错误暴露隐私/270
公开隐私性事实/270
错误暴露隐私/289
第9章 信息采集:档案与会议/298
新闻采集与法律/299
《信息自由法》/313
各州关于会议与档案的法律/338
限制近用信息的法律/344
第10章 保护消息来源/判处藐视法庭罪权/351
新闻与消息来源/353
消息来源享有的宪法保护/360
对消息来源的立法保护与行政保护/373
判处藐视法庭罪权/380
第11章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审判层次的救济与限制性命令/390
带偏见的犯罪报道/390
传统的司法救济/394
控制报道的限制性命令/400
第12章 新闻自由/公正审判——被封闭的司法程序/413
封闭的审判与封存的文件/413
法官一律师一新闻界指导原则/432
第13章 对淫秽材料和其他色情材料的管制/435
反淫秽法/435
当代反淫秽法/440
对淫秽的控制/448
对非淫秽性色情材料的管理/452
第14章 版权/467
无形财产法/467
版权法的渊源/473
合理使用/483
版权保护与侵权/496
自由撰稿人与版权/509
赔偿金/511
第15章 广告管理/514
广告与宪法《第一修正案》/514
广告管理/521
联邦贸易委员会/527
管理程序/539
第16章 电讯管制/548
管制的历史/548
变化中的广播电视管制哲学/549
广播电视基本管制/552
节目内容管制/558
政治节目管制/565
新闻与公共事务/574
对新技术的管制/578
大众传媒法术语/587
案例表/593
索 引/605

TOP书摘

书摘
行政命令、行政规则
包括总统、州长、市长、县长、村长在内的美国政府行政官员多多少少
有权力颁布法令,这些法令有时被称为行政命令或公告(declaration)。行
政机构的这一权力通常由建立该机构所依据的宪法或宪章规定,各州及各市
的具体情况差别很大。在一些情况下,个人享有很宽泛的权力,而在另一些
情况下,这种权力却受到层层限制。例如,比尔·克林顿总统在2001年离职
前发布了许多有关环境的行政命令。乔治·w·布什总统在2001年末发布了
大量有关对恐怖主义发动国家战争的行政命令。只要在行政官员的权限范围
之内,这些行政命令就都是可能的。如果行政长官逾越权限发布法令,那么
该法令就将被立法机关(例如,市议会就可以修改或撤销市长颁布的法令)或
法院推翻。虽然这种法令在整个美国法律体系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它们
在某些情况下能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法律中另一个更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大量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agency)①制定的法律。这些机构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下半叶。美国历史上的
这一时期,政府治理国家的工作已经变得更为繁复。国会需要解决的问题远
远超越了预算、战争、和约等内容。科技进步带来了新问题,这些问题亟须
国会解决。许多新问题很复杂,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而这恰是参议员
和众议员们所缺乏的,即使他们愿意,他们也无法轻易习得这些知识。因此
,一些联邦行政机构便应运而生,专门解决这类问题。
例如,纵横全国的公路系统在19世纪末引发了许多问题。因为公路使用
的问题牵涉到国会的商业权力,所以国会受命解决这一复杂问题。为处理这
些难题,国会成立了第一个行政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the 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州际商业委员会依法成立,由国会提供资金来源。
其成员由总统任命,经国会批准。每位成员有固定的任期。委员会独立于国
会、总统和法院,其任务是规范管道、运输和交通等州际商务。委员会成员
通常是该领域内的专家,任职期间,他将进一步成为该领域的专家。
美国现有几百个联邦及州行政机构。事实上,许多人认为,行政机构制
定的法律是今天美国法律的主体。每个行政机构都承担着解决一类特殊问题
的任务,这些问题或太具技术性或太过庞杂以至于立法部门无法处理。其中
比较典型的是1934年由国会成立的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其任务是规范美国的广播事业及其他远程通讯事业,这是国
会以前从未尝试过的工作。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美国公民,由总统
任命。唯一限制是,在任何时候,最多只能允许5位成员中的3位同属一个政
党。总统的任命最后必须经由参议院批准。
国会在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Federal Commtmication Act)中大致
提出了有关广播电视事业的规范办法,联邦通讯委员会以该法案为基础规则
,此外,它自己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来确保《联邦通讯法》的实施。在解释法
条、实施管理、进一步制定特别规定的过程中,联邦通讯委员会发展出大量
约束广播电视经营商的规定。
如果有人对这类行政机构的行为不满,他可以向建立该机构并为其提供
运转资金的立法机关提出申请,以变更或推翻该机构的行动。例如,当问题
涉及联邦通讯委员会时,他可以向国会提出申请。20世纪80年代,联邦贸易
委员会(Federal TradeCommission)制定了一些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法规,
但是国会裁定这些行为无效,因为其成员在规定的程度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
。更常发生的情况是,行政机构的行为可能会在法院遭遇挑战。但是,在复
审行政机构的决定时,法院的权力很有限,只能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推翻行政
机构的规定:(1)如果建立委员会这一行为本身违宪,(2)如果委员会越权行
事,(3)如果委员会违反自己的规定,(4)如果无任何证据或根据可支持委员
会的规定。对法院的权力进行限制是有理由的,原因很简单:建立这些委员
会的目的就是为解决复杂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如果对某一领域不具有专业知
识的法官能轻易推翻委员会的规定,只是因为他们有不同的解决之道,那么
,建立委员会的所有目的就都落空了。
各类判例汇编中有一些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但是这些机构自己出版的
判例汇编中则有更多的这种法律。这些判例汇编也按时间顺序逐次排列,也
使用类似于普通法判例汇编的检索系统。
美国法律还有其他渊源,但我们上面谈到的是最重要的、且与本书关系
最密切的几种法律渊源。宪法《第一修正案》问题是属于宪法范畴的问题。
诽谤及侵犯隐私权问题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反淫秽法是成文法(虽然数百
起案例模糊了这一事实,在这些案例中,法官总是试图解释淫秽的意思)。
而对广播电视和广告事业的规范主要由行政机构负责。
虽然上文只对美国法律做了基本介绍,不够全面完整,但对于理解我们
将要学习的大众传媒法,这些内容已绰绰有余。
P12-13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614

版  次:1

开  本:16开

加载页面用时:94.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