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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练习题集(第三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配套辅导用书)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集(第三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配套辅导用书)

作  者:赵晓耕 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配套辅导用书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定  价:22.00

I S B N :9787300191065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  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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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练习题集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法制史》的配套辅导用书,按照教材的章节设计了同步练习题。书中设计了“知识逻辑图”栏目,详细勾画了一章内容不同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设计了各种题型的自测题,突出了重点,提供了详细精辟的答案分析,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帮助同学们了解不同类型考题的不同形态,掌握其解题方法,而且可以培养和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第三版增加了近年来的司法考试题,同时对于近几年的热点问题设计了一些新的考题,体现了最新的发展。

TOP作者简介

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制史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儒学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

TOP目录

目录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综合测试题(一)
综合测试题(二)
综合测试题(三)

TOP书摘

参考答案
1.“天讨”、“天罚”是夏代的神权政治法律观,以“天道”观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
2.“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音肺)、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3.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法律、法令和制度。
4.炮烙是商朝的刑罚之一,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其上,最终堕入炭火中烧死。
5.颠越不恭是商朝时期的罪名之一。颠为狂,越为逾越,指不法行为;不恭即不从王命。也就是说,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要除以死刑。
6.罪最初是指捕鱼竹网,设网的目的在于防止漏鱼,“制罪”,就是为“奸邪”行为构筑罗网,以便“异是非”、“明好恶”、“消佚乱”,所以罪就是为奸邪行为构筑的罗网。
7.法,“常“也,即制定常行的处罚规范。
8.商王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即兄死以后弟继兄位,无弟然后子继。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本题考察中国传统社会的罪的最初含义。《说文解字》“罪,捕鱼竹网”,即说罪最早源于“网”,设网的目的在于防止漏鱼。舜禹时期的“制罪”,就是为“奸邪”行为构筑罗网,以便“异是非”、“明好恶”、“消佚乱”,这时的罪还不具有阶级社会中“罪”的犯法含义。罪孽是欧洲大陆中世纪罗马教廷关于罪的含义,侵犯国王利益的行为是罗马法关于犯罪的定义。
2.答案:A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地域划分的意义。夏朝时期已经开始按照地域来划分统治区域,使原来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势力趋于消解。夏启夺取政权之后,把被征服的地域划分为“九州”,设立“九牧”作为地方长官来管理,开始形成了新的国家行政区划。
3.答案:B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古代的军法。在夏、商两朝,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国王发出的“誓”、“诰”、“命”等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其中“誓”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大体相当于后世的军法。
4.答案:A
本题考察的是夏朝时期的法制。所谓“禹刑”是夏王朝法律的总称,因《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得名,并非仅仅指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5.答案:C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古代奴隶制五刑。中国的奴隶制五刑体系包括“墨、劓、剕、宫、大辟”,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C
6.答案:D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在夏朝,不成文的习惯法占有很大的比重,国王发出的“誓”、“诰”、“王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7.答案:C
本题考察的是夏朝时期的法制。“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从现有史料来看,这里所说的“禹刑”,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应该理解为在夏王朝建立以后适应当时需要而制定了法律,适用了刑罚。后人曾说“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又说夏有“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从一个侧面说明夏朝法律已有较大的规模,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的判案成例。以“禹刑”来统称夏朝的法律,一方面是为了表示对祖先大禹的尊崇与怀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借着禹在人们心目中的威望,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从整体上看,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8.答案:B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在夏朝,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
9.答案:B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在商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六卿(中国古代的官名与机关名常常合一)。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必须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
10.答案:C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奴隶制时期的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
11.答案:B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奴隶制时期的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武乙以后,由于争夺王位的内讧不断发生,商朝开始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的继承制度。到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最终确立。
12.答案:A
本题考察的是商代的法制,《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从狭义上讲,《汤刑》是商继夏代制《禹刑》后制定的一部不予公布的刑书;从广义上讲,《汤刑》又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竹书纪年》载:商代后期租甲二十四年又“重作汤刑”,对商代成文刑书作了进一步修订。所以,《汤刑》为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
13.答案:B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奴隶制时期的刑罚制度。在商朝末期的纣王时,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其中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堕入炭火中烧死的一种刑罚。
14.答案:B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奴隶制时期法制的特点。商朝时期,卜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参与司法,伪托神意断罪进行审判,实行所谓神判。
15.答案:A
本题考察的是中国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不过,从其历史渊源来说,该项原则发端很早,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相传舜帝的刑官皋陶执法时奉行这样一条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即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16.答案:D
本题考察的是夏朝的司法制度。监狱在中国由来已久,据传,早在舜帝时期,刑官皋陶就曾建造监狱。《急就章》说:“皋陶造狱。”《广韵》云:“狱,皋陶所造。”这种传说在历史上广为流传,以致从西汉到明清时期的监狱都将皋陶奉为狱神,并在狱中设像祭祀。
据文献记载,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史记•夏本纪》记载,夏桀将商族首领商汤“囚之夏台”,《索隐》云:“狱名。夏曰夏台。”就在今河南省禹县境内。
17.答案:A
本题考察的是商代的司法机构。在商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为六卿(中国古代的官名与机关名常常合一)。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必须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
18.答案:C
本题考察的是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程序。商代重要案件一般要经过三级审理,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正如《礼记•王制》所说:“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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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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