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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上下)


海商法(上下)

作  者:吉尔摩等

译  者:杨召南

出 版 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丛 书:外国法律文库

出版时间:2000年02月

定  价:65.00

I S B N :978750006276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    

标  签:政治与法律  套装书  国际经济法  国际法  海商法  商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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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美国著名海商法专家、耶鲁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G·吉尔摩和C·L·布莱克所著的《海事法》一书是海商法学的经典著作,首版于1957年。因其全面论述了美国海商法的历史、理论和司法实践而备受美国法律界人士的欢迎和推崇,入选为美国大学法学第列教材之一。第一版问世以来,随着美国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发展、远洋运输和航海技术的进步,作者重新审查了第一版的全部内容后,于1975年将此书修订再版。新版本更新和补充了大量资料,使全书更具实用性和理论学术价值。

TOP目录

外国法律文库序
译者序
第2版序
第一章 历史渊源和管辖权
第二章 海上保险
第三章 提章下的货物运输
第四章 租船合同
第五章 共同海损
第六章 海员、海运工人的权利:人身伤亡的索赔
第七章 船舶碰撞
第八章 海上救助
第九章 海上留置权和船抵押权
第十章 责任限制
第十一章 航运中的政府行为
际录

TOP书摘

书摘
严格地说,在有些案件中,只有宪法和成文法上的管辖根据是海事管辖的根据,或者在这些案件中的管辖根据不止一个时,在诉状中又作出r海事管辖的选择,这种案件才足海事案件。

1787~1966年期间的所有案件都是以古老的术语和业务实践为框架而裁决的,这是导致事情复杂的症结所在。有人把这类案件称为在“海事法院”的案件,把诉状称为“原告的诉状”等等。然而,要扔掉这个老框架,似乎还为时尚早。但读者应记住,只有在案什中海事法院的管辖根据就是联邦法院的管辖根据,或者当存在

一个以上的管辖根据时,原告在其诉状中写明海事法院的管辖根据,这螋案件才相当于今天“在海事法院”的海事案件。这种相当完美的等同性将使古老的资料能在当今再次发挥作用。

本书引用的案例绝大多数是统一以前的案例,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古老的术语,其中记载了法官们经媳的判决意见。同时还必须牢牢记住,在过去历史意义上来说。任何案件都不再是“在海事法院”的案件。宪法第3条中的海事管辖条款以及此后成文法上的实施规定都是在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根据,而且当具有正当理由而援用这些管辖根据时,在程序处理上还可作某些修改。

联邦法院把上述授予“审判权”的有关宪法条文和成文法上的实施规定通过解释和推论,作为扩大法院海事管辖权,扩大实施实体法权力的根据。

讨论1789年《司法法》第9条规定中“保留条款”的效力之前,首先有必要了解海事诉讼程序(及其相关的实体概念)具有哪些显著特点,弄清楚什么是“专属”,什么是“保留”,在“保留条款”前的文字规定具有何种正面效力等问题。从联邦司法体系的机构直至目前的情况来看,凡根据海事法而产生的任何诉因(无需考虑诉讼所说的话也许是针对早期殖民地时代或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英国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而言。他认为(他的观点几乎得到无可争议的一致赞同)根据连殖民地也不适用的法律作出禁令,并要求海事法院强制实施该项禁令,这显然是为限制该法院而设置的障碍。因而,接受刚成立不久的像美国海事法庭那样的管辖范围,不仅亳无道理,而且也是对美国海事法院的严重损害。这种做法虽然不能说没有留下丝毫影响,但在De Iovio诉Bolt案件及早期的判例中均遭到普遍的抵制和反对。另一段话可能是针对海军中将主持下的殖民地法院的,还有一段话可能是针对遍布航运界的海事法院管辖权而言(特别应考虑使用r海商【malitime】一字)的。Story法官在De lovio一案中提出,这两种方式事实上是殊途同归。他认为,殖民地的海事法院与其他国家的海上法院一样,对海事享有范围极广的管辖权,不像英国海事法院那样,受到狭隘的文牍式的“区域标准”的限制。De Iovi0诉Boit判例得出的此项结论,虽然不是非常贴切,但却是不可避免要发生的,最终将成为今后的法院效仿的形式。Story法官认为,任何海上合同、侵权行为和人身伤亡事故均属于管辖权的范围之内。海上侵权行为和人身伤亡事故有必要在区域上作若干限制,但海上合同则应包括与航海、海上商务或贸易有关的一切合同(此种合同不论足在何地签订或履行,不论是何种条款的形式)。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369

版  次:2000年2月第1版

开  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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