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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问题

作  者:[美] 理查德·A. 波斯纳 著

译  者:苏力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 书:波斯纳文丛

出版时间:2002年01月

定  价:42.00

I S B N :978756202144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法理学  理论法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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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所谓“法理学”,作者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就其总体而言,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其运用的视角,都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的事相距甚远。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遗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

TOP作者简介

理查德·A. 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 1939- ),先后以第一名毕业于耶鲁大学文学系(1959)和哈佛法学院(1962)。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手、政府律师。联邦司法部副部长助理,总统交通政策特别工作组首席法律顾问等职。后任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和L.B. 弗雷曼讲座法学教授,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并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高级讲座主持人。1981年出任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讼院至今(1993-2000年任首席法官),同时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

“他是著述最丰的联邦法官,前无古人。任职上诉法院、仍属最高产的法学家之列,同样前无古人。如果以引证率测度影响力,那么当仁不让,波斯纳是世界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莱西格语)。

TOP目录

《波斯纳文丛》总译序

新版译序

原书序

 

绪论 法律的诞生与法理学的兴起

法律和法理学的起源

法理学简史

本书概要

第一编 法律的认识论

第一章 作为逻辑、规则和科学的法律

三段论和其他逻辑方法

规则、标准和裁量权

科学观察

第二章 作为实践推理的法律推理

何谓实践理性?

权威

类比推理

关于法律教育的札记

第三章 法律中实践推理的其他例证

解释

手段/目的理性

无言之知

时间的检验

第四章 判决中的合法性

理性偏见问题

共识

司法活动之保证:政策还是门第

法官的观念是如何变化的?

批判法学

第二编 法律的本体论

第五章 本体论、心智和行为主义

本体怀疑论

法律中精神的和其他形而上的实体

行为主义和司法视角

第六章 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

法律问题

事实问题

第七章 法律是什么?为什么要问这个问题?

……

第三编 对解释的再思考

第八章 普通法对制定法

第九章 制定法解释的客观性

第十章 如何判决制定法和宪法案件?

第四编 实质正义

第十一章 校正正义、报应正义、形式正义和分配正义

第十二章 法律的经济学进路

第十三章 法理学的文学、女权和社群主义视角

第五编 没有基础的法理学

第十四章 新传统主义

第十五章 一个实用主义的宣言

 

索引

译后记


TOP书摘

三段论和其他逻辑方法

“所有的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就让我从这个恰当且著名的(尽管,我们有时会注意到,这并不是标准的)三段论开始。这一论证的有效性——而不是结论的真实与否,结论真实与否取决于大小前提是否真实——看上去令人完全信服。但这只是因为这个结论,即苏格拉底会死,是包含在大前提对“人”的界定中了。这个前提实际说的只是:这里有一个贴了标签“人”的箱子,箱子里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会死”。小前提则告诉我们,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个名字牌,其中有一个牌子上写的是“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箱子时,我们就知道他是会死的,因为箱子里惟一有的东西都是会死的。因此,我们拿出来的不过是我们预先放进去的东西。

于是,通过一种隐喻,一个箱子的隐喻,我们发现三段论有很令人信服的有效性。(这看起来也许很奇怪,一个人对逻辑的信任竟然是由一个隐喻支撑的;然而,这已经显露出逻辑的有限性和隐喻在认识上的重要性。)而当我们离开诸如三段沦这种最简单、最明显的逻辑推理的例子时,这种推理的性质和融贯力就变得不那么明确了。我们认为,2+2=4的命题根据其定义就是真的,就像苏格拉底会死的命题一样,也是根据定义就是真的。但由于在这个数39字的例子中,什么是那个“箱子”,其中装的又是什么,都不明确,因此就不能再用这个具有包容力的隐喻来保证我们信服逻辑推理了。而且,一旦我们开始提出复杂的数学问题,诸如是否每一个偶数都是两个素数之和(例如16就是13与3之和),我们就进入一个领域,在这里没有机械的、断然真确的决策程序可供利用,而问题却又很难、很不确定、外行人无以进入,就如同那些与概念、定义世界不同的经验世界中最棘手的问题一样。事实上,如今已经证明数学不可能简约为逻辑。但是,我们可以把这些问题都放在一边,而紧紧抓住最简单的法律推理,因为除极少数特例外,法律人使用的只是这种法律推理。

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力,又为人熟知,因此,渴求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使法律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是三段论。而过分使用三段论恰恰是受到霍姆斯抨击的那种法律形式主义的最根本特点。但是,今天,被当作贬义使用时,“形式主义”更可能是指过分相信制定法和宪法语言的透明性,并因此过分相信疑难解释问题会有定然正确的答案,而不是指大量使用三段论。被当作非贬义使用时,形式主义可能指一种强烈的(这种强烈或许是正当的)确信,即可以通过常规法律分析手段获得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常规手段主要是指细心阅读文本,发现其中的规则,然后从规则中演绎出具体案件的结果。或者,形式主义也可能仅指运用逻辑从前提推导出法律结论。

形式主义可谓风情万种,但是,它的最有用的意义是从形式和实质的反差中引申出来的。形式指的是法律内在的东西,实质指的是法律外部的世界,就像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差别一样。法律的自足性和客观性是通过仅仅在形式层面分析法律来保证的,这一层面的分析只要求探讨法律观念之间的关系。而当法律的结果取决于与现实世界有关的事实之际,法律的自足性和客观性就受到了威胁,因为这些事实可能有争议,或者是与创造或解释规则相关的社会事实或伦理事实。由于逻辑推理探讨的是概念之间的关系,因此形式(实质意义上的)形式主义与逻辑(数学意义上的)形式主义之间的关系就应当很清楚了。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619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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