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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


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中英乡村社会区域发

作  者:徐浩著

出 版 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丛 书:东方历史学术文库

出版时间:2002年06月

定  价:30.00

I S B N :978780149712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社会科学  >  社会学    

标  签:各国农业  中国农业  农民问题  农业  行业经济  欧洲经济  世界经济  三农问题  地方经济  经济建设与发展  中国经济  中国经济史  经济史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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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导论、环境、人口和耕地的比较、粮食生产的比较、农村工副业与城乡市场的比较、农民非生产性支出与消费的比较等。

TOP作者简介

徐浩,1961年生,天津市人。1984年、1987年在天津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学士、硕士学位,199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获博士学位。1987年起执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现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2000年受英国学术院王宽诚基金会资助,在英国伯明翰大学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长期从事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史、西方史学理论、清史及前工业社会中外历史比较研究的教学与科研。著有《当代西方史学流派》(合著)、《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农民卷》,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多次荣获北京市和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

TOP目录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前苏联和欧美研究农民经济的相关流派
一 恰亚诺夫学派
二 过渡论辩与布伦纳论辩
三 原始工业化理论
四 新古典经济学
第二节 国内农业问题研究的简要述评
一 农业生产关系问题
二 农业生产力问题
三 以往研究的局限
第三节 本书的资料、方法和指导原则
一 资料来源
二 研究方法
二 指导原则
第二章 环境、人口和耕地的L比较
第一节 自然与人文环境
一、自然生态环境
二、乡村体制的结构与功能
第二节 人口
一、人口增长
二、农业人口减少
第三节 耕地的分配
一、耕地数量
二、土地占有和生产关系
第三章 粮食生产的比较
第一节 农业生产条件和技术状况
一、农田水利
二、农村挽力
三、农业技术
第二节 粮食种植与产量
一、农业经营方式
二、粮食产量
第四章 农村工副业与城乡市场的比较
第一节 农村工副业的扩张
一、农村工副业生产的条件分析
二、乡村工业——以纺织业为例
第二节 城乡市场
一、经常性市集
二、大集和城镇市场
三、季节性开集
第五章 农民非生产性支出与消费的比较
结束语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
……
……

TOP书摘

书摘
近代早期教区的世俗管理职能日益增长,教区管理员成为教区最主要的官员。该职务不是教职,经推举或任命产生,但在许多教区该官职由本村殷实家族轮流担任,一般为2人,任期1—2年。教区管理员负责全部教产的管理和维护,他的世俗工作包括照管道路和桥梁的维修,向民军提供武器装备,收税,以及其他大量的地方政府职责。他们还是教会官员,隶属于执事长,定期向其法庭述职,否则或违令者将被解职。社会救济以往一直被视为教区的慈善工作。由于接受教民遗产和捐献,大多数教区拥有土地、牲畜和其他财产。为教会开支和赈济穷人筹款,教堂也从事经营活动,如借贷、投资、出租牲畜和举行教会售酒节(church ales)。后者是教区举行的——种节日,这时出售淡啤酒,一次售酒节的收入通常在6~7或7~8镑,个别情况可达20余镑。15~16世纪农民财产分化加剧和圈地造成的无地者的增加,宗教改革使教产大幅度减少,慈善性质的济贫道路走到尽头。贫民获得执照成为四处乞讨的流浪汉,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16世纪末贫民务必在出生地教区得到工作和救济,为此以强制征收财产税的方式建立了社会分担济贫税的新机制,教区税(parishrates)成为济贫税和教堂开支的来源,教区管理员账簿(churchwarden'saccount)登记收支细目,接受治安法官核查。他卸任后这些账簿被教区教堂保管,成为最完备的农村基层社会行政管理档案。教区负责农村基层社会济贫法和济贫税的管理,实际上成为郡以下的地方行政区,基督教单位向民事管理单位——民政教区(civilparish)转变。
在农村,村庄、庄园与教区三种不同权力来源的组织同时运行,形成农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格局:代表国家和地方自治共同体利益的村庄,行使领主权力的庄园,及承担教会精神职能的教区。清代华北的乡官组织亦较复杂,包括二至三种行使不同权力的机构,但没有像英格兰那样出自不同的权力系统,这主要是两国不同的政治体制所致。清代中国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农业英格兰是有限君主制,故形成王权、领主权与教权鼎立的格局,政治结构具有多极性,分散性的特点。从功能分析,英格兰乡村体制因来源于性质不同的权力系统,利害关系不一,相互矛盾与牵制,抵消了统治阶级整体的力量,农民可以在其空隙和矛盾中通过积累而壮大自己的力量。
清代华北乡官组织虽非正式的国家行政机构,但是国家在乡村社会实现的统治权的依靠者,扮演了专政王权统治工具的角色。双方农村组织中执事的人员产生和权力运行机制不同。清代华北乡官的任用多操纵于本地绅衿之手,不论何人所为,都要禀承封建官府及士绅等乡村领袖的意志行事,普通农民处于被动和无助地位,加剧了受剥削受压迫的程度。英格兰农村的基层执事人员产生于多种途径,如选举、任命和轮换等,并通过一定机制如庄园法庭、习惯法和村法及司法程序行使职权。普通农民在权力的产生、运作与监督方面具有民主权利,他们依靠习惯法和自治实践,限制统治者的恣意压迫。此外,英格兰农村基层执事人员主要不通过榨取农民而获取收入,领主和教会支付其货币、实物酬劳,给予他们与履行职务相当的“职田”,并免除所有义务。尽管英格兰基层农村体制从本质上说同样是进行统治与压迫的工具,但由于上述因素的作用,它仍是一种有利于劳动者个人力量发展的政治空间。


农民经济体现于一定状况和水平的生产力,受自然和社会生态环境的制约,劳动力和资源的结合状况也发生或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在上述条件下,农民以何种方式、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物质生产活动,他们在生产工具、技术和劳动成果等方面有什么变化,性质如何?总的说,农业生产为支持人口增长、城市化与积累,为城乡更广‘泛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提供了什么物质基础?这些方面,清代华北与农业英格兰的异同可供比较。
第一节 农业生产条件和技术状况
史学界或农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农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精耕细作或集约化。清代是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发展的最高阶段,代表厂这种精耕细作或集约化农业的最高成就。如果以区域史的研究结果验证该结论,它至少不能概括当时中国农业的整体特点。本书考察的晋冀鲁豫4省所处的华北,在历史上曾经是中国农垦历史最悠久、发展水平最领先的地区;至清代虽然已经落后于南方几个农耕地区,但仍可归人中等水平,是北方旱作农业体系的代表。因此,中国古代农业的特点不应忽略华北,否则便不全面和不准确。类似精耕细作或集约化判断的还有过密化理论,同样认为华北农村劳动力投入到达极至,致使边际劳动生产率递减,有经济增长而无社会发展。
过密化即劳动的边际报酬下降和土地的边际报酬上升,不是华北粮食劳动生产率落后的根源。清代华北农村人口的增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地关系和地权关系的矛盾也没有江南突出。地权运动和生产关系仍恪守既有轨迹,没有像英格兰那样出现地主资产阶级化与生产者的阶级分化,地产运动中不论大地产与自耕农家庭农场,都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述差别原因何在?不能只从生产关系中寻求答案。导致清代华北农村生产关系和经济落后有更重要和更深层的制约因素,粗放经营导致了生产力的落后。


封建社会中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农民家庭,其特点是自给自足的小生产。它要生产家庭所需要的基本口粮,经济作物和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也要尽可能地自己生产。但无论粮食还是工副业产品,除供家庭本身直接消费外,还应有所余裕。事实上,农户总有少量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不能自己生产,需从市场上通过交换得到,这样必须出卖自己生产的产品。在粮食生产能够满足基本需要(包括农家的口粮、籽种、缴纳租赋及换取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情况下,农村工副业不会有较大的开展。但在不少地方,由于自然条件不宜粮食生产,或者因人均耕地太少,或者耕地虽多但因粗放经营,土地单位面积的产出效益较低,造成农产粮食自给率较低,单靠粮食生产不足以或根本无法满足农户需要,必须在农村中开辟其他生产项目,以补贴家庭的日常消费。这样,在粮食生产以外,华北农村出现了诸如种植经济作物,开发山区林果和煤炭资源,用农作物秸秆或动物毛皮编织和加工各种生活必需品,进行渔业捕捞和制盐等工副业,当然最普遍的是棉纺织业。清代华北农村工副业的兴起不是由于粮食生产的过密化,而是粗放经营或人均耕地面积严重不足所致。
这里将农村粮食生产以外的其他生产与经营活动统视为农村工副业。在有条件的地方,它们不脱离粮食生产,农产对工副业的依赖程度视粮食的自给率及满足家庭其他日常需要的多少而定。在粮食供给不足,农村工副业已经向小商品生产转化的地方,农民家庭的手工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卖,所获收入供家庭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及缴纳租赋,因而可称之为满足生计一租赋型的农村工副业,它与农村传统意义上的自给自足的工副业相比,已有某些区别。清代华北在人口增加、粮食生产的单位土地面积效益较差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工副业在农村呈扩大趋势。它对缓解人口压力,开辟生产渠道,吸纳农村剩余劳力,保障农民基本生计,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所要考察的农村工副业当属这种类型。而前面所论也正是清代华北这类农村工副业较为普遍地展开的经济一社会背景,包括经商在内的非农民化现象也是如此。


那么,华北农民家庭田场面积或经营规模如何,这是对是否是农民经济和小生产进行判断的主要外在标准。田场面积和经营规模与土地所有权之间没有必然关系。换言之,拥有土地所有权不一定导向规模经营,对此,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租佃制度的结合町以为证。反之,租佃权也可以发展成为雇工经营农场,华北、长江流域和英格兰存在的史例表明了这一点。因此在考察农产经营规模时必须兼顾所有权和租佃权两种类型的经营,即地主、自耕农和佃农三种农业生产主体的经营方式。
从客观条件来讲,清代近300年垦田的增加赶不上人口增加,人均和户均土地占有面积一直呈萎缩趋势。乾隆以前,人口增加并不显著,垦田持续增长,因而人均耕地面积有所上升。顺治十二年(1655)人均是27.51亩,康熙十二年(1673)30.58亩,雍正二年(1724)34.11亩。乾隆以来,人均耕地面积迅速减少。乾隆十八年(1753),人均耕地面积骤降至6.89亩,乾隆
三十一年(1766)3.56亩,嘉庆十七年(1812)2.19亩,光绪十三年(1887)2.41亩。由于没有户均耕地面积的统计数据,可将平均家庭规模系数5乘以人均亩数,这样得出的户均田场面积与实际情况应大致相符。
华北人地关系没有江南地区那么突出,但人口压力依然存在,在山东和河南两省一些地区比较尖锐。清前期存在一些分省的土地数据,可引以为证。如果以顺治十八年(1661)的人均耕
地面积为100(直隶、山西、山东、河南分别是16.09亩、26.70亩、42.13亩、41.76亩),那么康熙二十四年(1685)直隶为105.66,山西101.09,山东104.04,河南95.64;雍正二年(1724)直隶114.17,山西90.52,山东100.83,河南76.99;乾隆十八年(1753)直隶43.57,山西23.90,山东18.04,河南24.33;乾隆三十一年(1766)直隶25.42,山西19.18,山东8.95,河南10.58。统计数字显示,清初直隶和山西人均耕地面积不及山东、河南,清中叶由于后两省人。口增长加快,人均耕地面积急剧下降,成为华北人均耕地面积最紧张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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