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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研究(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研究生用书)


刑事诉讼程序研究(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研究生用书)

作  者:王新清 等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研究生用书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定  价:45.00

I S B N :9787300103266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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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是为高等院校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撰写的教材。本书共分5编20章,内容涵盖刑事诉讼程序基础理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特殊程序和执行程序五个部分。在刑事诉讼程序基础理论一编中,撰写了刑事诉讼程序理念、刑事诉讼程序要素、刑事诉讼程序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化和刑事诉讼程序构造五个方面的内容,力求使读者对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理论问题有一个系统的把握。以后四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体例,从立案开始,分析研究了每一个诉讼阶段上相关程序的主要理论问题。

TOP作者简介

王新清,法学博士,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兼任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华通讯社法律顾问。   
长期从事诉讼法学,律师法学和刑法学教学研究工作,曾受全国律协委托参与我国律师法的起草,出版有《刑事诉讼法》、《律师学》、《证据学》、《法律职业道德》、《市场经济中的律师和律师工作机构》等著作(包括专著、合著)30余部,在《法学家》、《法学论坛》、《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等报纸杂志发表论文60余篇、作为高校管理工作者,在《学习时报》、《中国高等教育》、《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高等教育管理、政论性文章10余篇、科研总字数达200余万字。   
1995年被宝钢集团授予“宝钢教育奖”, 1997年被评为“北京市青年优秀教师”, 2000年被授予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年被中共北京市委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光荣称号, 2002年获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教学成果二等奖, 2006年获得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TOP目录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程序理念

第一节 程序正义
第二节 程序优先
第三节 程序安定
第四节 程序民主

第二章 刑事诉讼程序要素
第一节 诉讼主体
第二节 诉讼行为
第三节 诉讼条件
第四节 刑事裁判

第三章 刑事诉讼程序原则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基础性程序原则
第三节 追诉程序原则
第四节 审判程序原则
第五节 证据程序原则

第四章 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国际准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化

第五章 刑事程序构造
第一节 刑事程序构造基本理论
第二节 刑事程序构造之类型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程序结构与“流水线型”程序结构

第二编 审前程序
第六章 立案程序

第一节 立案概述
第二节 立案的功能
第三节 我国立案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第七章 侦查程序
第一节 侦查模式
第二节 侦查权的制衡
第三节 侦检关系理论
第四节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规制
第五节 诱惑侦查
第六节 补充侦查

第八章 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节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第二节 审查起诉方式
第三节 不起诉与暂缓起诉
第四节 公诉变更
第五节 起诉书一本主义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九章 审级制度与审判组织

第一节 审级制度
第二节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第三节 主审法官与合议庭

第十章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庭前审查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第三节 法官的调查权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
第五节 暂缓判决

第十一章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自诉制度概说
第二节 自诉人适格
第三节 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

第十二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上诉权
第二节 抗诉权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方式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五节 上诉.c抗诉对裁判的制约

第十三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权与死刑核准权
第二节 死刑复核的方式
第三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再审申诉问题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四节 审判方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

第四编 特殊程
第十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与立法模式
第二节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第十六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单位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问题
第二节 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十七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前程序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四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第五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二节 自由刑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
第四节 社区矫正问题

第二十章 执行中裁判的变更
第一节 变更执行的启动机关和决定机关
第二节 死刑的变更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与假释的程序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变更的监督

TOP书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纠问式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只是侦查、起诉、审判的客体,其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人格尊严可以被任意践踏,秘密审理和书面审理几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手段剥夺殆尽。近现代以来,随着纠问式诉讼制度在各国的废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地位逐渐得到确认,从此以程序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参与刑事程序活动,并对程序的推进、程序结果的作出发生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主要表现在:其一,广泛授予其诉讼权利并设置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以辩护权为中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以无罪推定原则为核心,以陈述权、沉默权、请求依法审判权等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救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机制被建立起来。其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了一系列程序上改善自身处境的机制和手段,如辩护制度、回避制度、救济制度等。其三,赋予当事人广泛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过程有参与和形成影响的权利,如举证权,与控诉.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权利,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等等。
被追诉人在审判阶段的主体地位界定在许多国家已不存在问题。我国1997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已建立的各种制度也基本上能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提供保障,目前需要强化的是审前程序中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保障。由于侦查和起诉阶段普遍排除或限制公开原则的适用,传统上对这些阶段中涉及被追诉人重大人身、财产利益的事项,也往往缺乏中立第三方的有效介入,因而,审前程序被认为是非诉讼性的,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往往被虚化。针对这一问题,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更侧重于审前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保障,通过建立和完善辩护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比例原则等,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三、公诉被害人
近二十年来,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国际刑事司法政策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甚至成为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
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及不同的国度里有很大差异。在刚刚出现国家的时候,绝大多数犯罪被认为是侵犯被害人的私人利益。与之相适应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对犯罪的追诉一般由被害人亲自完成,实行不告不理,被害人处于原告地位,对诉讼程序起着发动和主导作用。①此后,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越来越多的犯
①在古罗马,犯罪行为被分为公犯与私犯,刑事诉讼程序也因之被区分为公犯之诉与私犯之诉。对于私犯,古罗马法是按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的,实行不告不理,由当事人起诉。而对公犯,则部分由执法官向民众会议或两人委员会提起公犯之诉。从《十二铜表法》的结构上看,第8表私犯有27条之多,而第9表公犯仅6条。私犯中涉及的不法行为除前文已提到的诽谤、伤害、盗窃外,还包括蛊术、伪证、杀人、非法集会等等。公犯之诉最初仅涉及敌对行为,后渎神罪和通奸罪也被列入。敌对行为是最古老的一种公犯之诉,根据格罗索的解释,它是逐步扩大的,到共和国时代,囊括多种罪状,包括觊觎王位罪、侵犯护民官和平民的犯罪、执政官职务上的过失行为、未经审判而杀死市民的行为、侵犯民众会议的行为等等。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犯罪追诉权也因之被收归国家。以欧洲大陆国家实行纠问式诉讼为例,审判机关集控诉权、审判权于一身,主动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主动地位被取消,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同被告人一样被客体化。
近代以后,国家进一步强化了追究犯罪的主动权,并设立公诉机关专门负责追究刑事犯罪。公诉机关在诉讼中被认为既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也代表被害人的立场,被害人本人对刑事案件的追诉权则受到严格限制,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是控方证人或类似地位。①这一时期的诉讼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最主要是对国家、社会的侵害,国家设置专门机关对犯罪提起公诉,能有力打击犯罪,也就是对被害人利益的最好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完全可由国家来代表。
20世纪中叶以来,人权理论继续发展,人们在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同时,也开始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许多学者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那种认为国家利益能代表被害人利益的看法是错误的。有人甚至主张.废除以罪犯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建立以被害人为核心的刑事司法体制,使被害人对定罪和量刑以及审前保释和服刑后假释具有更大的影响力。②事实上,各国关于被害人保护问题的关注并未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制度建设上,许多国家也取得了重要成就。1963年,新西兰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人补偿法》,1964年,英国也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计划》,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如果说20世纪60、70年代的"被害人时代"以被害人补偿为主要内容的话,21世纪以来的被害人运动则以诉讼权利保护为重点。法国于2000年6月15日通过了加强无罪推定和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律③,2003年,英国通过《刑事司法法》,其中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保护规定非常具体,2004年,德国通过了《被害人权利改革法》,加强对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保护。美国则正在努力将有关保护被害人权利的修正案写入美国宪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强对被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还能扩大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有利于公正处理刑事案件,有效帮助被害人从犯罪阴影中走出来。
尽管如此,各国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态度仍然十分审慎,对其权益维护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扩大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权。这主要表现在:(1)扩大庭审参与权。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审判时有权出庭,并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提问、申请查证以及抗议审判长的命令,有权申请法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回避等。其他如法国、日本、苏联和我国等也有类似的规定。(2)加强对诉讼信息知悉权的保障。如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的逮捕、起诉以及在审判过程中被释放等,都必须告知被害人及其有关亲属。德国被害人保护法规定被害人及其律师有权查阅法庭案卷,有权被告知关于其权利、刑事司法程序和结果。(3)建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检察官提交给联邦法院的调查结果报告必须包括一份"被害人影响陈述"。该陈述是被害人在检察官帮助下根据自己的立场描述犯罪过程及其结果,从而使法官能够注意到犯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社会、经济、生理和心理损害。"被害人影响陈述"成为法官判决的有效资料来源,将从实质上扩大被害人对判决的影响力。
二是加强对被害人人权的保障,包括对被害人隐私权等在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如对隐私权保护,许多国家都通过刑事诉讼法或被害人保护特别法加以明确规定。而对于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各国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采用被害人赔偿优先的原则,确保被害人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三是赋予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更好地落实对被害人人权的保护,各国还完善了刑事诉讼律师制度,明确赋予被害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1994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辅佐人或者让律师代理。法院、检察院询问被害人时,允许律师在场。被害人充当证人被询问的时候,也可以允许他的一位信赖人在场。被害人提起自诉的以及在附带诉讼程序中,可以在律师辅佐下出庭或者让持有书面全权委托的律师代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当事人、被害人都可以委托一名辩护人。法国允许民事当事人委托辩护人,而日本则规定,即便被害人只能行使控告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提高被害人对程序发展的影响力,使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日益独立的意志表达权和实现权。从理论上讲,被害人的利益尽管与公诉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公共利益有一致性,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以国家、公共利益代表淹没被害人利益是缺乏正当性的。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将被害人普遍纳入诉讼主体范围。

TOP 其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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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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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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