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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中国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的配套措施与保障机制研究丛书)


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中国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的配套措施与保障机制研究丛书)

作  者:周伟 等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中国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的配套措施与保障机制研究丛书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定  价:48.00

I S B N :9787300102894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诉讼法/程序法    

标  签: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  犯罪学  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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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被害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切实保障二者的诉讼权利将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实现。但是对二者诉讼权利的保障却存在矛盾的一面。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对造的双方,如果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则必然会损害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反之亦然。因此寻求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主要课题之一。”被害人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利规定仍然存在缺陷。在今后的立法中,应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更加突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都是刑事诉讼法的中心问题,也是刑事诉讼走向文明民主的标志。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与国际公约和联合国的规定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仍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

TOP作者简介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诉讼法教自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07),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06),获第二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授奖(2001),北京市优秀青年法学家(1999)。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300余篇,出版独著10部,主编教材、著作70余部。

TOP目录

上篇 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
第一章 被告人权利保障概述
第一节 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历史演进
一、公诉的视野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外延界定
三、受刑事追究者概念的历史演进
四、“受刑事追究者”称谓演进背后的人权保护价值基础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分类
一、宪法性权利和普通法权利
二、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
三、推定的权利和法定的权利
四、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五、司法原则涵盖的权利和法律直接明示的权利
六、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审判程序中的权利
七、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普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第三节 欧美主要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一、美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二、德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三、法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第二章 司法原则涵盖的被告人权利
第一节 涵盖被告人权利的司法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五、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二、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三、刑法溯及力原则立法上的缺失
四、禁止不利变更——构造我国上诉不加刑制度的基本立场
五、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明确化

第三章 维护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第一节 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及人道的监禁条件
一、概述
二、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的历史背景和理论依据
三、联合国法律文件对维护人格尊严的权利及人道的监禁条件内容的规定
第二节 不受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一、人类反酷刑的历史概述
二、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待遇概述
三、国际人权保护行动中的反酷刑立法与实践发展
第三节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概述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利之产生和理论基础
三、国际公约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和要求
四、外国立法关于不被迫自证其罪权利的规定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概述
二、我国刑事司法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第四章 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
第一节 辩护权
一、广义的辩护权与狭义的辩护权
二、作为刑事被指控人核心权利的辩护权
第二节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一、获得律师帮助权的理论基础
二、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含义
第三节 对证人的质证权和得到免费翻译权
一、对证人的质证权
二、得到免费翻译权
第四节 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一、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权之理论基础
二、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权的内涵展开
第五节 不受非法拘捕的权利
一、自由:不受非法拘捕权的价值基础
二、不受非法拘捕权的内涵展开
第六节 控告的权利
第七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存在问题

第五章 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
第一节 被告知权利的权利
一、被告知权的理论基础
二、被告知权的内涵展开
第二节 由独立的法庭进行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
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
二、权利的要求与展开
第三节 及时审判的权利
第四节 申请回避的权利
一、英美法系中的申请回避权
二、大陆法系中的申请回避权
第五节 请求复审的权利
一、请求复审权的价值基础
二、请求复审权的具体内涵
第六节 其他程序性权利
一、请求刑事鉴定权
二、请求人身检查权
第七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
第一节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一、司法救济的含义
二、司法救济权的功能
第二节 申诉的权利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
二、刑事申诉权的性质
三、我国刑事申诉权的法律依据和学理上的分类
第三节 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际人权公约视野下的刑事赔偿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刑事赔偿立法的规定及问题

第七章 被告人的财产权利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程序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
三、比例原则
四、司法审查原则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财产权保障的现状、问题与改革
一、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财产权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财产权保障制度的重构

下篇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第八章 被害人权利保障概述
第一节 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主要法治国家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

第九章 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性权利
第一节 控告犯罪的权利
第二节 引而不发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 锋诉讼信息的权利
第四节 诉讼性程度申请权
第五节 执行程度参与权

第十章 被害人的救济性权利 
第一节 获取补偿的权利
第二节 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节 救济程序请求权

第十一章 被害人获得援助以降低对其伤害的权利
第一节 国际人权视角下被害人获得援助以降低对其伤害的权利
第二节 我国被害人获得援助以降低对其伤害的权利现状

TOP书摘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对人权的践踏令人发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的主持下,一系列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得以签订并生效。具体包括《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切实执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程序》。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了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人身自由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人权很容易受到国家公权的侵害。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和平年代人权保护的重点。因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自然成为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的关注对象。国际人权公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设立了底线。
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必然结果。国际人权公约在总结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具有超越不同文明、不同种族、不同国家的普适价值;基于不同国家文化、经济、社会制度的差异,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求同存异”,具有一定的包容性,不以某一地区或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观为评判标准;与“普适性”和“包容性”相一致,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具有“底线性”,即国际人权公约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所设定的标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以及作为诉讼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是各个国家在行使国家刑事追诉权时不得逾越的底线。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具有的权利,是判断一国刑事诉讼是文明还是野蛮、是专制还是民主的一个重要指标。今天人们处在一个全球化、国际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均不可能彻底地闭关锁国。在刑事诉讼的领域内,一个国家如不遵守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就无法同别国进行合作交流。
国内有学者认为,“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一方面可能由于时过境迁失去调查的条件,增加查处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随时、随意性的申诉量的不断累积,使司法机关难于集中、及时地处理那些确属冤错的申诉案件。因此主张在申诉期限上予以限制”①。但也有学者认为,申诉案件都是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从诉讼过程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申诉是重新提起诉讼的请求,启动应无时效,因而案件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一旦受理,应在处理上有时限要求。②
申诉权限在时限和次数上的无休止性,影响着我国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在国外,有些国家对申诉的时间未作限制,如法国和日本。但是,也有相当数量国家的法律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德国、奥地利、南斯拉夫等国家。由此,我们认为对申诉应有必要的时间限制,但不能限制得过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并参照外国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刑事申诉的期限对不利于受判决人利益的可限于法定的刑事追诉时效的期限内,超过法定申诉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再行申诉。对有利于受判决人利益的申诉可没有时间限制,但经过三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上驳回的,不得再行提起对被判决人不利的申诉。而在次数的规定上,可区分检察系统内部和法院判决两种情况,对于前者,刑事申诉可以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检察院负责处理,经一级检察院复查后,申诉人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两次复查后,对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重复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而后一种情况下,可依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原则上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而提出申诉的,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复查,自诉案件由法院复查。
2.国际反酷刑监督机制的设立。为切实贯彻禁止酷刑原则,有效防止酷刑行为的发生,《禁止酷刑公约》在对免受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待遇的权利保护的深入与具体化时,其中一个重要的行动就是反酷刑监督机制的设立。《禁止酷刑公约》第19条至第24条对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和工作权限予以规定。
1987年,联合国设立禁止酷刑委员会以监督《禁止酷刑公约》的执行,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成。虽然委员会的某些职责的行使需要得到相关缔约国家的承认,但作为向某一国家施加压力或提供动力的外在力量,在切实防止酷刑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至于再审申诉的理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刑事申诉理由却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管有无理由,或者理由充分不充分,只要不服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都可以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虽然立法的本意是在更宽广的范围上给予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以司法救济,但这种对申诉理由不加任何限制的规定,给了那些无理申诉的人以方便之门,他们为了一丝幻想或者发泄不满,对事实清楚、定性正确的案件中的细枝末节问题进行缠诉,甚至无理取闹。刑事申诉的理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联合国制定了许多其他的禁止酷刑的公约或法律文件,使禁止酷刑的规定逐步规范化、具体化和系统化。如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或刑罚。”1955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l条规定:“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犯行为的惩罚。”
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规定:任何施加酷刑的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冒犯,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谴责;任何国家不得容许或容忍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第5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施加、唆使,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得以上级命令或特殊情况,例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家安全的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公共紧急情况,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1982年通过的《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规定,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如积极或消极地从事构成参与、共谋、怂恿或企图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为严重违反医疗道德。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在总结以往关于禁止酷刑的诸多法律文献基础上,对酷刑的含义、酷刑的实质、各缔约国禁止酷刑的义务、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活动程序等作了较为详尽、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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