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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


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

作  者:巫昌祯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年07月

定  价:30.00

I S B N :978756200932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婚姻法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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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分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教授巫昌祯主编。本书在体例编排及内容及计上突出“新”意,不仅充分吸纳了2001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12月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内容,而且有针对性地对婚姻法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前瞻性的探讨,同时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相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

TOP作者简介

巫昌祯,女,江苏省句容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长期从事民法、婚姻法教学工作,曾6次参与国家立法,特别是2次婚姻法的修改工作,主持或参与6项课题研究,在近50年的教学生涯中多次受奖。个人撰写或主编的著作约30部,论文近百篇。如《婚姻法论》、《继承法概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中国司法大辞典》、《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我与婚姻法》等。她担任第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兼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全国妇联执委、北京市妇联副主席等职务。

TOP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学原理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第三节 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亲系
第三节 亲属关系远近计算法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第三章 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
第二节 一夫一妻
第三节 男女平等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计划生育
第六节 对夫妻互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的倡导性规定
第七节 外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比较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三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
第四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婚姻成立要件的比较

第五章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一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第二节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三节 事实婚姻
第四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匠比较

第六章 婚姻的人身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第二节 夫妻姓名权
第三节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第四节 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五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夫妻人自效力的比较

第七章 婚姻的财产效力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度
第二节 夫妻相互受扶养权
第三节 夫妻相互继承权
第四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夫妻财产关系的比较

第八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第二节 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继子女养子女人工女殖子女
第五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比较

第九章 收养关系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第二节 收养法的原则
第三节 收养的有效要件
第四节 收养的无效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
第六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收养制度的比较


第十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一节 祖孙关系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节 我国港澳台区及外国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的比较

第十一章 离婚的程序与条件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离婚的行政程序
第三节 离婚的诉讼程序
第四节 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离婚程序和条件的比较

第十二章 离婚效力
第一节 离婚在身份上的效力
第二节 离婚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第三节 离婚在亲子法上的效力
第四节 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第五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离婚效力的比较

第十三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
第二节 法律责任
第三节 违反收养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论
第一节 民族婚姻
第二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第三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第四节 涉外婚姻
第五节 涉外收养

第十五章 对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思考与展望
参考书目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TOP书摘

(一)养子女的法律特征
1.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同。婚生、非婚生子女均因出生的事实而与父母自然形成亲子关系;有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则由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并由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对继子女的抚育责任,亲子关系也随之形成。两者均无须经特殊的法定程序。养子女则不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程序,才能形成与养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同。生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为自然血亲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得任意解除的。有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除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外,通常也不能任意或自然解除。而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解除。
基于上述特点,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所以,有必要对收养法律行为进行探讨。
(二)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74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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