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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


民法(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

作  者:李永军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 书: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定  价:56.00

I S B N :9787562031475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综合  民法  法律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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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教材的最大特点在于突出法学的应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力求与现行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法律实务相一致。本套教材强调对现行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分析,强调联系司法实务中的新老问题进行论述。 2.力求与最新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相一致。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资格考试,但每年有大量的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本教材力图使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紧密相联。 3.力求用简洁、实用的事例说明深奥的原理和规范。在每一本教材中都努力用简洁的文字、实用明晰的案例对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进行说明,使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读懂教材,并结合历年司法考试试题加以分析。 4.力求结合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动态。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是动态、发展的。本套教材密切关注和把握改革发展的方向与趋势,努力结合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使法学理论应用于法律实务和教学。

TOP作者简介

李永军,男,1964年10月生,山东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1995年获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1998年获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1997—1998年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2000年被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代表性作品有:《合同法》、《合同法原理》、《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票据法理论与实务》等。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要有:“我国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中国新破产法起草中的主要问题”、“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论商事合伙的特质与法律地位”、“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论权利能力的本质”等。

TOP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1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4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7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9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14

第二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17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18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22
第四节 权利的取得与丧失及限制/25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及主体性基础/27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28
第三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31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40
第五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42
第六节 监护/47
第七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52
第八节合伙/57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述/74
第二节 法人的机关/87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90
第四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95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101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105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16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24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129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与可变更/133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141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概述/143
第二节 代理的基本类型/148
第三节 代理权/155
第四节 有效代理的要件与后果/166
第五节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170
第六节 表见代理/175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183
第二节 除斥期间/193
第三节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194

第八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99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201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207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213
第五节 物权行为/226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233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与限制/237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241
第四节 相邻关系/253
第五节 共有/257
第六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62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概述/266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268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272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274
第五节 地役权/276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 概述/283
第二节 抵押权/285
第三节 质权/293
第四节 留置权/298

第十二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述/302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306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308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要素/314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320
第三节 债的分类/334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340
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341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346
第二节 债的担保/353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361
第二节 债的消灭/367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74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375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382
第二节 格式合同及其规制/392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395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398

第十九章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403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405
第三节 先履行抗辩权/406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408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409

第二十一章 合同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413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421

第二十二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424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432
第三节 赠与合同/433
第四节 借款合同/436
第五节 租赁合同/438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444

第二十三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448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453

第二十四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462
第二节 保管合同/468
第三节 仓储合同/470
第四节 委托合同/472
第五节 行纪合同/477
第六节 居间合同/481

第二十五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484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485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489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491

第二十六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493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496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497

第二十七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502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504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508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512
第五节 邻接权/514
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518

第二十八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概述/523
第二节 专利权主体/525
第三节 专利权客体/527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530
第五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533
第六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537
第七节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542

第二十九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概述/546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548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552
第四节 商标权的消灭/554
第五节 商标侵权行为/555
第六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558

第三十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562
第二节 离婚/572
第三节 夫妻关系/586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596

第三十一章 继承概述
第一节 继承权/612
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613
第三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616

第三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621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622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624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627

第三十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629
第二节 遗嘱/630
第三节 遗赠/635
第四节 遗赠抚养协议/637

第三十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640
第二节 遗产/642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645
第四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647

第三十五章 侵权行为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649
第二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653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664
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678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685
第六节 侵权责任/697

TOP书摘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民法,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表述。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指出:“民法”译自拉丁文的“市民法”(i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这个概念具有多种含义。在中世纪,“市民法”是一个与“教会法”相对的概念。法国大革命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所谓民法,是指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这一概念作以下说明: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既可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等。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才可能被民法所调整。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所以,德国学者称之为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属地法
从上面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既然将民法称为“市民法”,它当然就具有属地法的特征。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705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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