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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美国法律文库)


宪法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美国法律文库)

作  者:(美)阿马 著;房保国 译

译  者:房保国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 书:美国法律文库

出版时间:2006年01月

定  价:24.00

I S B N :978756202863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标  签:美洲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刑事诉讼法  诉讼法学  诉讼法  宪法  国家法、宪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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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宪法性刑事程序——在不同方向上可以有非常不同的解释。我们的宪法并非所有内容都是关于刑事程序的,刑事程序也非所有内容都应当被宪法化。这种在宪法和刑事程序之间逻辑上的裂隙,在当今法学院中与社会学逻辑上的割裂相匹配,宪法性法律和刑事程序被典型地作为独立的课程,由各自的学者群体来讲授。 无论作为个人或是群体,在我们大部分优秀的宪法学者中,很少有人对于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进行过广泛的分析。而相反,在美国刑事程序的主要的学术声音中,很少是宽宏大气的宪法研究者发出的。   好的宪法性法律还必须对先例给予关注,但是在这个领域中最高法院的判例法,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是荒谬的,并且经常是矛盾的。问题的部分原因在于,伯格法院和伦奎斯特法院经常没有分享沃伦法院的理念,对于不赞成的判例,习惯性地选择在没有推翻它们的情况下进行区分。在这个策略之后的第二十五年,《美国判例汇编》对于每一个抽象概念,都在相反的方向上充满了突破性言语。 但是,这种两代人之间的紧张仅仅是问题的一部分。 深层的问题在于,最高法院从来没有一致地和明显地发展宪法性刑事程序的理念。 沃伦法院自相矛盾,沃伦之后的法院也是这样。在不同的条款和修正案之下,法院作出一个又一个的判例;法官们没能领会这些条款是如何一起相适应而结合成统一整体的。   而且这就是本书的目标——显示第四、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是如何一起相适应的。 为了轻松地说明,我组织了前三章而每章都围绕一个特别的修正案或条款。因此,每章能够独立存在,如果律师或法官需要理解一个特定条款或修正案以处理手头的案件时,他们将能从阅读中获益。但是,每章也被设计成与其它章节相联结;在一个简要的结束性章节中,我试图将镜头拉回,确定联系我的方案不同部分的更广泛主题。与前面的几章一样,我在这个结束性的一章中强调了采取保护无辜者的方式,而不是不必要地有利于有罪者的方法,来对宪法加以解释。从整体上看,对于现在被称之为宪法性刑事程序的全部领域,这本书寻求给学者和一般读者提供一个连贯的、完整的景象。

TOP目录

前言
1 第四修正案基本原理
2 第五修正案基本原理
自我归罪条款
3 第六修正案基本原理
4 宪法性刑事程序的未来
附录
重新改造陪审团:十项改革建议
案例一览表
人名与权威著作索引
致谢

TOP书摘

第四修 正案基本原理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了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者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令。
当前的第四修正案是一个使人困窘的条款。最高法院在过去的半个世纪所说的许多事情——该修正案通常要求所有的搜查和扣押应当有令状和可能的理由,以及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这在最初好像是有道理的,但最终是误导的。作为一个文本、历史和简单的古老常识问题,这三条现代第四修正案判例法的支柱很难支持;事实上,今天的最高法院也不再真正支持它们。除非当它实行的时候。如果它们不是——那么不要求令状,所有的搜查和扣押必须以可能的理由为根据——而不是在每星期二。无论何时当有五张票数的法官认为如此的时候,非法扣押的证据必须被排除。与此同时, 该修正案明确表述或预设的明智规则——所有的搜查和扣押必须是合理的,令状(以及仅仅是令状)总是要求可能的理由,官僚主义应当对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负责——却被法官们忽视了。不仅如此,其结果乃是一个司法声明的混杂体,它不仅仅是复杂的和矛盾的,而且经常是不正当的。有罪的人被释放,而诚实的公民则被以蛮横的方式侵扰,没有或者很少有真正的救济。如果对这些问题和无数其他不确定结果具有好的理由的话,而法院却没有提供它们。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47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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