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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

作  者:张新伟 主编

出 版 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丛 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出版时间:2008年06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801996558

所属分类:   

标  签:法理学  理论法学  法律  综合  法律考试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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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在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常识判断部分全部由法律常识组成。在地方,依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的要求,报考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务员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和审批制度,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务员的考生,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笔试时需加考专业科目一《法律基础知识》。由此可见,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复习备考在公务员考试中相当重要。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便捷、准确地把握法律基础知识的脉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编写组特编写了这本《法律基础知识》教材。本教材是一本专门为国家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而编写的应试指导用书,其编写严格依据考纲要求,密切结合各省(市、自治区)法、检系统招考的实际,结构科学合理,内容详略得当,力求使广大考生能够掌握最新的考试动态,把握最准确的考试方向。 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专家精心打造 本书编写者既有多年从事公务员考试研究和命题的专家,也有法学专业的权威人士,对大纲要求和考试的命题趋势了如指掌。本教材全面准确的把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2.专业性与时效性并举 本书对公务员考试中涉及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分别予以讲解,在强化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性的同时,特别注意实现本书指导考生应试的作用。本书概括收集了2002年以来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体现了法律业务的时效性和变动性。 3.选材科学,结构新颖 本书内容覆盖了考试大纲所要求掌握的全部考点,同时又注重知识点的针对性。题目的选择设置也完全符合考试要求,能满足考生学习的急需,顺应考试发展的方向。而且本书通过创新的编写体例,引导考生科学运用记忆法,使考生轻松学习、掌握考试要点。 4.试题精练,适宜应试 每章都精心编写了标准强化练习题及参考答案,全面反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试题的最新特点。本书讲练结合,注重实际运用,力争让考生快速掌握考纲内容,在考试中脱颖而出。比如增加了典型法律问题与案例,寓教于案,既有效地拓宽读者的知识视野,又有助于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合乎考生学习和应用法律的根本需要。   5.服务完善,功能齐全  为了回馈广大考生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力争提供最完善的售后服务,以随书赠送学习卡等方式给考生提供全方位的学习支持。

TOP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基本含义及其任用
第二节 法的要素
第三节 法的形式
第四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分
第五节 法的运行
第六节 法律解释
第七节 法与社会
高分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作用
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和机构
第四节 宪法与宪政
第五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高分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
高分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章 民法
第五章 商法
第六章 刑法
第七章 经济法
第八章 行政诉讼法
第九章 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民事诉讼和仲裁法
模拟题一
模拟题二
附录

TOP书摘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基本含义及其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保证实施。用以调整人们的行为及其社会关系的规范。法的本质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兼具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双重职能、起始于利益调整而归宿于社会正义。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二、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作用涉及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和丽个方面(阶级统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人们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故此.在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律的规范作用称为“法律的功能”。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1)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来予以惩罚,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  (2)有选择的指引。它是指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是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正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也正因为法律为公民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提供了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从而决定自己应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销、否定或制裁的。法律的预测作用是与法律的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
  4.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法律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对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在化,使社会成员形成尊重和遵守法律的习惯。
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1)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2)正面教育。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发挥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从法律的目的和内容的角度来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确认、调节、制约、引导、制裁等。
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律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公益性”。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等。(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之类的活动,并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枪支弹药等)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等)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奖励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
我们对法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要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其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法律;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有限,有些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受自身条件的制约,具有局限性,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第二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可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规则。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有的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原则
  (一)我国的法律原则
  1.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且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也是我们国家民主性质的体现及其合法性的依据。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当家做主,行使主权权力;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我国宪法和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利益和意志至上,是人民至上。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在我国,全体人民当家做主,主要是采用“代表制”的方式,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由他们在各级人大代为行使国家权力。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依法监督其实施,这是人民行使主权权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立法上,人民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他们依法平等地享有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以保证法律(广义的概念,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规等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始终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在立法上是不能与敌对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讲平等的。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和遵守上的人人平等,在立法上只能讲“人民平等”。
 3.依法行政原则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财政、民政、公安、安全、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行政管理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社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民族与民族等各种社会关系。在立法已对各种社会关系有恰当定位并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就不仅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和滥用,而且可以有效实现立法目的,保证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既有权,又有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它必须依法行政。一方面,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充分而必要的行政权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对行政权力的规制与监督,以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所蕴涵的授权与控权相统一的精神。
  4.司法独立公正原则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出现的纠纷得以调处,失控的权力得以驾驭,侵害的权利得以救济,紊乱的秩序得以恢复;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党的领导和法律秩序,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就像体育比赛中裁判对竞技双方作出裁决一样:法官(裁判)站在中立的立场,对纠纷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进而依据既定的规则(法律)作出公正裁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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