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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


宪法(第四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

作  者:韩大元,李元起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丛 书: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定  价:24.00

I S B N :9787300094724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高职高专教材    

标  签:法律教材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宪法  国家法、宪法  法律  高职高专教材  法律专业  大学  教材教辅与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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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是“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之一,全书共分7个章节,对我国宪法中的基础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宪法基本原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TOP目录

宪法学导论
第一章 宪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宪法词源的演变与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宪法基本特征与本质
第四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分类
第五节 宪法功能
第六节 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第八节 宪法保障制度

第二章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一节 国体概述
第二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
第三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经济基础
第四节 社会主义文明建设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政体概述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选举制度
第四节 国家标志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五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国家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地方国家机构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TOP书摘

一、宪法基本特征
(一)宪法与法的共性
在分析宪法基本特点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宪法与法的共性进行分析,确立“宪法是法”的基本理念。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由具有不同功能的规范构成。任何国家的法,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宪法作为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性质、反映的内容、调整目的和制裁等方面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因此,宪法是法,具有法的属性,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二)宪法与法的区别
尽管宪法具有法的属性,与法律在本质上相同,但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又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的范畴内的特殊地位和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法律形式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具体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与法律相比较,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而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法律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发挥着把宪法价值具体化的功能。
2.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的最高性是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重要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确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原则。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48

印  次:1

版  次:4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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