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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雇主替代责任研究

作  者:曹艳春 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503682896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法/公司法/知识产权    

标  签:综合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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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侵权行为中一般的原则 是行为人要对自己负责,而不是对他人行为负责。雇主替代责任就打破了这个原则-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负责任,也就是雇主要为他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界定“雇主”与“雇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雇佣的过程中“?这涉及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的问题。本书以侵权法学与劳动法学的交叉研究为视角,梳理了雇主替代责任柜架之下的雇主、雇员、雇佣关系的概念;本书全面分析了我国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现状,展望于未来。
侵权行为法中一般的原则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雇主替代责任就打破了这个原则——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负责任,也就是雇主要为他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雇主”与“雇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雇佣的过程中”?这涉及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的问题。本书以侵权法学与劳动法学的交叉研究为视角,梳理了雇主替代责任框架之下的雇主、雇员、雇佣关系的概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雇主替代责任的规则原则;以法经济学的理论剖析了雇主为其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与理论依据;构架了雇主替代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专门研究了劳动派遣及借用人员的雇主替代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了志愿者在志愿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替代责任问题;研究了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问题及对独立合同工的雇主替代责任问题;研究了在雇主替代责任诉讼中的主体及追偿权问题。本书全面分析了我国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现状,展望于未来。

TOP作者简介

曹艳春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曾留学美国。2006年4月-2007年5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克拉克项目东亚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2007年2月20日-2007年4月1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访问学习。现任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法学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工人日报》读者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争议网北京专家团队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行为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及侵权法与劳动法的交叉研究。曾经在内蒙通辽教育学院、大连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在美国康奈尔大学做题为The past,present and future of anti—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in China的公开学术演讲,客串Labor Law课程,讲解中国劳动法的发展与未来。副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劳动法教程》,合著《美国劳动雇佣法》,参编其它著作13部,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及《法制日报》、《工人日报》等法学专业核心期刊和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并有十余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摘、全文转载。主持及主研省级和国家级课题十余项,并有多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代表作为:《劳动派遣关系中的雇主替代责任研究》,《性别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之思考——以实行配额制度为中心》,《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论胎盘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等。

TOP目录

导言
第一章 雇主替代责任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历史流变及确立
第三章 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四章 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雇主替代责任
第六章 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
第七章 我国雇主替代责任的现状及其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TOP书摘

第二章 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历史流变及确立
第一节 雇主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之比较研究
雇主替代责任是一种古老的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替代责任的理念(idea)在早期的法律中是非常普遍的,不仅仅是仆人和奴隶(servants and slaves)的侵权行为,或者甚至是妻子的侵权行为,而且也包括那些无生命的物体造成的侵权,他们的主人都是有责任的。
一、罗马法中的雇主替代责任
在罗马法中,就有雇主替代责任的雏形。关于雇主替代责任,Holmes追溯到在原始法中的deodands(对直接致害人或者其他生灵死亡的私人动产依法予以没收)和因本人的子女、奴隶或者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作为家父或主人的本人应付赔偿责任或将其子女、奴隶或动物交由受害人处理。基于家父的一定的权利和责任相一致,相似的责任负担在客店主人和船长要为他们的服务人员的侵权行为负责。“同样,船长、客店主人或马厩主人对于在船舶上、客店内或马厩中,由于欺诈或由于失窃所发生的损害,视为根据准私犯负责,但以他本人并无不法行为,而是他所雇佣在船舶、客店或马厩内服务的人员所作不法行为者为限。对他所得行使的诉权,虽然不是根据契约而来,但是他雇佣坏人服务,在这一点上他确有过失,所以他被视为根据准私犯负责。有上述情形时,赋予被害人事实之诉的诉权,其诉权得由继承人继承,而不得向继承人提起。”在这一规定中,就是规定的雇主的替代责任。这里所说的船长、客店主人、马厩主人,都是雇主,而其所雇佣的服
务人员就是雇员,在二者之间形成了一般的雇佣关系,在雇员执行雇佣活动的时候,造成他人损害,雇主为此承担责任。基于家父原则的实质理由,已经消失了。随后在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出现的代理关系的基本格言——代理人的行为就是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qui facit per alium facitper se)——后来用于雇主对雇员行为负责的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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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326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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