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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文丛•发展中法治论: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


法理文丛•发展中法治论: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

作  者:付子堂 ,赵树坤 ,等 著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定  价:49.00

I S B N :9787301229538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学理论与研究    

标  签:法律  法律普及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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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当代中国转型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呈现着互动的关系状态。相对于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应地,中国法治无疑是一种“发展中法治”。当今中国法治的“发展中”属性,体现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也反映在各个法律部门中。纵向考察法律形成、运行等各环节,横向梳理主要部门法的变迁轨迹,这可以展示中国转型社会时代特征在法律上的烙印。可以预期,“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是历史的必然发展趋势。

TOP作者简介

付子堂,1965年生,河南南阳新野县人。1981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199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12月,入武汉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主编出版“法理学三部曲”——《法理学初阶》《法理学进阶》和《法理学高阶》,结合社会现实尝试法理学的创新,是“法之理在法外”之理论命题和“应用法理学”之主张的新探索;主编《法理学演讲录》《经典中的法理》多卷本,凸显了“回归经典,关注现实”的法理学术发展进路。

TOP目录

引论
一、社会转型与转型社会
二、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定位
第一编 转型时期法律的社会基础
第一章 当代中国的社会精神
一、法治目标的社会精神基础
二、转型时期的社会精神特质
三、转型中国的法律如何与社会精神相统一
四、走向全球化时代的社会精神与法律
第二章 当代中国的社会道德
一、转型时期的道德多元化格局
二、转型时期法律制度的社会道德根基
三、转型时期的道德多元化与司法确定性
第三章 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
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与重组
二、当代社会结构的法律规制现状
三、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制度影响力
第四章 当代中国的社会冲突
一、当代中国的社会冲突认识与法律定位
二、当代中国“社会冲突”视角下的社会秩序
三、非现实性冲突与法律控制不能
四、一种“有限度”的法律发展观

第二编 转型时期的法律运行机制
第五章 法律创制的理念背景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年公报为分析对象
一、法律创制的互动关系理论概述
二、从经济结构转型看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者的互动
三、从立法者价值观的变化看立法理念的发展
四、从立法实例看立法理念的影响
五、对转型时期立法理念的再认识
第六章 法律运行的适应性解读
——以1982年《宪法》的修改历程为分析对象
一、回应社会需求:现行《宪法》四次修改背景的历史探寻
二、推进社会发展:现行《宪法》四次修改效果的现实考察
三、互动中相一致: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理论思考
四、社会转型进程中的法律适应性
第七章 司法运行的功能变迁
——以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为分析对象
一、从法院机构设置及经费和物质装备情况看司法改革
二、从法院的审判制度建设看司法改革
三、从法官队伍建设看司法改革
四、社会变迁中的司法
第八章 成文法局限之修补
——以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
一、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困境
三、影响司法解释的其他因素
……

第三编 转型时期的法律制度创新
结论
参考文献
附: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的主要阶段性成果
后记

TOP书摘

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道路看,一百多年的历史就是社会精英试图通过制度和法律改变社会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改革功能被过度地扩大,因此带来了法律对社会的不适应性,中国人不适应西方移植来的法律制度。按照这一说,法律就应当从社会中自发生成,而不是由国家创造或从西方移植。因此,应当重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规则创造,尊重社会自生自发的习惯规范,从中生成国家法律规范。从这一视角,自然不存在,公民法律意识不强问题了。但这一解说的致命问题是:法律去适应社会,但社会的自发规则难道就真的正确吗?如何判断自发规则是正义的呢?而社会告诉我们的反例却是社会生成的自发规则有不少是令人憎恶的潜规则,因为社会中权力的分布并不是平衡的,权力的失衡导致利益冲突自发解决的畸形化,如钱权交易等现象容易产生出来。相反国家法律通过公正的立法程序诞生出来,其结果可能更公正。
  但是否就说明国家法可以脱离社会的习惯规则,甚至可以和它相冲突呢?显然这种观点也不正确。那么这里就显示出一个自相矛盾的困境:法律既需要体现人们生活的习惯方式,但又不能去迁就人们生活的习惯方式,因为人们很可能生活在一种错误生活方式中。
  以上三种视角既然都存在不足,是否三种视角的结合就可以给我们一个完满的答案?从三种视角中的每一个出发,我们都可以看到其他视角的不足。但三种视角的结合并不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案。因为三种答案都对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寄予了过高的期望,都从法律自身建设的角度出发来看待社会问题的解决。而没有认识到单凭法律去调整社会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将导致法律难以实施。
  这种局限性主要在于,首先,权力始终先于法律而存在。在人的意志和法律的关系中,人的意志始终会超越法律,决定法律,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执法过程中。其次,我们从法律运行中存在诸多局限性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能做到完美无缺。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难以实施有其自身性质的原因,而弥补这种缺陷必须要到法律之外去寻找。
  我们认为,必须找到一种能够克制权力意志任意性的规范,这种规范不被权力意志所决定,那么当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被它决定,并统治社会时,法律将更好地克服它的局限性,更好地被实施。如,在法律含糊需要解释时,有标准来决定;在法律出现漏洞需要自由裁量时,法官意志不是任意的;在法律监督不及之处,在内心深处有力量来推动服从。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49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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