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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研究


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刘丽 ,陈彬 著

出 版 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定  价:36.00

I S B N :978756407767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标  签:大学教材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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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研究》逻辑体系严谨,研究风格细致。本书整体的逻辑体系清晰流畅,从欧盟竞争法的基础理论出发,经由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转入对其若干重要法律问题的研究,再通过对程序问题的解读,达到对整个制度的宏观把握。作者并未就此止步,而是由此开始进一步思考,密切关注到竞争法领域的新问题,如竞争法的国际协调、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互动影响,最后将有关的思考成果落脚于中国的实践,为中国的竞争立法,尤其是为中国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践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研究》作为研究海外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的专著,充分运用了制度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以及经济分析方法,多种研究方法的交替使用使得本书的论证呈现出多维视角的特征,也保证了研究的深入和结论的可靠性。本书广泛使用了欧盟、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第一手的竞争法律资料,包括大量的法律文件和案例材料,深入比较了各国之间竞争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融合性,关注了彼此之间深层次的相互影响,整体的研究框架较为丰满。

TOP作者简介

刘丽,女,四川省资阳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武汉大学国际法博士,现为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师。在核心期刊和全国重要会议论文集中先后发表十几篇论文,先后参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7年度英国统一法基金奖学金研究项目、司法部课题“《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商法的发展”等,目前主要从事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及国际投资法的教学科研工作。
  
  陈彬,男,1979年生,江西上饶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为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访问学者、海牙阿瑟尔研究所访问学者、汉堡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和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和贸易法。

TOP目录

导论
一、跨国并购浪潮的发展
二、本书对欧盟竞争法的认识
三、本书对竞争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四、本书对竞争法体系中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的认识
五、本书对“竞争法律制度”与“竞争政策”的认识

第一章 欧盟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欧盟竞争法的法律渊源
一、欧盟法的法律渊源
二、欧盟竞争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的理念分析
一、欧盟自由竞争思想的历史发展
二、对欧洲竞争法中自由精神的思考
第三节 欧盟竞争法的政策目标
第四节 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机制
一、欧盟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二、欧盟竞争法的实施
第五节 欧盟竞争法的司法保障
一、欧洲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二、欧盟竞争法在欧洲法院的适用
三、欧洲法院在竞争法领域司法保障作用的实证主义考察

第二章 欧盟竞争法体系中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欧盟集中控制法律制度渊源及调整范围概述
一、欧盟竞争法的渊源
二、欧盟竞争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第二节 第4064/89号条例时期的有关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 4064/89号条例改革
一、改革背景
二、改革历程
三、改革评价
第四节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内部监督制度改革
一、元争总司原有监督制度
二、竞争总司重组
三、强化技术支持和内部监督

第三章 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集中的概念分析
一、并购活动中的“收购”和“兼并”
二、不同法律部门使用的“并购”概念
三、经济学上对“并购”的理解
第二节 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的“共同体意义”
一、我国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
三、欧盟对“共同体意义”的理解
第三节 139/2004号条例适用范围的设置
一、一般规定
二、例外规定
三、从属性限制
四、成员国分享管辖权
五、评价
第四节 涉及第三国的企业集中控制
一、企业实体理论
二、效果原则
……
第四章 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中的市场与企业问题
第五章 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中的审查标准问题
第六章 欧盟控制企业集中法律制度中的程序法问题
第七章 现行欧盟企业集中控制法律制度的特色
第八章 完善我国控制企业集中立法的构想
参考文献

TOP书摘

3.伦理性的或日社会性的目标
  欧共体的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和竞争绝不仅仅是为了企业的效率以及提高社会福利,而且还与“自由”和“民主”有着密切的关系。欧洲近现代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社会如果只有市场经济而没有自由,这样的社会事实上不是市场经济。因此,欧共体特别注重维护共同体内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因为只有通过竞争才能限制经济势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势力和政治势力,而且也只有在竞争的条件下,一种经济势力才不会成为垄断势力永久性地存在下去,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在维护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过程中就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欧共体条约》体系旨在建立一个超国家的行政机构,1957年《罗马条约》的签订使各缔约国作出了对部分主权的重要让渡。共同市场的创立者们必须确立伦理性的保障以弥补各国对部分主权的让渡。欧盟竞争法对公平的价值追求体现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消费者的保护领域。欧盟委员会在1979年向欧洲议会提交的《关于竞争政策的第九次报告》对此提出:
  “条约(指《罗马条约》)构建的竞争制度,要求竞争能够发挥应有作用的市场环境是置于正当竞争的原则之下的。委员会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这一原则具有首要的重要性,其要者有三:
  “首先,在共同市场上应保护所有的商业交易主体有平等的机会。第一,涉及国家,应该避免以补贴或者其他援助手段致使本国企业获得比其他国家企业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第二,意味着国家与其公共部门企业之间的财政关系得有足够的透明度,以便于评判这些公共企业是否是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他们私有部门的竞争者竞争,从而确保其不会损害”一般经济利益部门。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85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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