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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法


万国学校授课精华-刑法

作  者:韩友谊 编著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丛 书:万国学校授课精华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定  价:30.00

I S B N :9787802474277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标  签: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司法行政  司法制度  刑法  法律  其他考试  资格考试/职称考试  综合  法律考试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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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为司法考试培训名校万国名师讲义的提炼,每节下设〔必读法条〕、〔基本知识〕、〔疑难点〕、〔易混淆点〕几部分。〔必读法条〕部分列举了该节涉及司法考的重要法条,〔基本知识点〕部分对司考的知识要点进行了归纳,〔疑难点〕部分对司考的疑难内容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易混淆点〕部分对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了比较。   本书为参加司考人员的必备参考书。

TOP目录

第一编 刑法的基础
第一章 刑法总论概要
第二章 刑法的渊源和解释
第一节 刑法的渊源
第二节 刑法的解释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
第四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编 犯罪论
第五章 犯罪构成概述
第六章 客观构成要件
第一节 行为主体
第二节 行为与因果关系
第三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七章 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主观罪过
第二节 事实认识错误
第三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八章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九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共犯形式
第三节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
第十章 罪数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第二节 拟制的一罪

第三编 刑罚论
第十一 章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主刑
第二节 附加刑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情节
第二节 累犯制度
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制度
第五节 缓刑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制度
第十四章 刑罚的消灭

第四编 罪刑各论
第十五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第十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九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 其他侵犯人身权的犯罪
第二十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犯罪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 侵占型、毁坏型财产犯罪
第二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犯罪
第二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附一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真题及解析
附二 刑法案例解题技巧及题目
附三 刑法论述题解题技巧及题目

TOP书摘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62

版  次:1版

开  本:16开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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