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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博士文库:不起诉的实体根据研究


刑事法学博士文库:不起诉的实体根据研究

作  者:李继华 著 陈忠林 编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05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510208881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司法制度    

标  签:法律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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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刑事法学博士文库:不起诉的实体根据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不起诉制度及其程序根据、不起诉的刑法理念根据、不起诉的刑事政策根据、不起诉的犯罪社会学根据、不起诉的刑法规范根据、不起诉制度改革展望等。

TOP作者简介

李继华,1970年8月生,山东莒南人。1993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学习,201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5年进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反贪局书记员、公诉二处主诉检察官、政治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委员。后进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工作,任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检委会委员。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处长、北京市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兼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理事、北京市跨国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获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人才、北京市政法系统专家型人才、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等荣誉。在《法学杂志》、《人民检察》等报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编《刑事司法疑难问题专家答问录(二)》、副主编《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等。

TOP目录

序言:换个角度看刑法
前言
一、选题依据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及主要中外文参考文献
二、研究方案
(一)主要研究内容
(二)研究中所要突破的难题
(三)特色与创新之处
(四)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不起诉制度及其程序根据
第一节 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不起诉的概念
二、我国不起诉的分类
三、不起诉的价值
四、不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不起诉的程序理念根据
一、公共利益原则
二、诉讼效益原则
三、比例原则
第三节 不起诉的程序规范根据
一、不起诉程序规范的规定
二、不起诉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

第二章 不起诉的刑法理念根据
第一节 人权保障与不起诉
一、人权保障理念的历史变迁
二、人权保障机能的内涵厘清
三、人权保障理念与不起诉
第二节 刑法谦抑与不起诉
一、刑法谦抑理念的含义
二、刑法谦抑理念的价值蕴含
三、刑法谦抑理念与不起诉
第三节 罪刑法定与不起诉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阐释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其评析
三、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不起诉

第三章 不起诉的刑事政策根据
第一节 目的刑教育刑主义与不起诉
一、刑罚目的的一般理论
二、目的刑主义与不起诉
第二节 非犯罪化等刑事政策与不起诉
一、非犯罪化等刑事政策解读
二、非犯罪化等刑事政策的意义
三、不起诉对非犯罪化等刑事政策的实现
第三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不起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二、不起诉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
……
第四章 不起诉的犯罪社会学根据
第五章 不起诉的刑法规范根据
第六章 不起诉制度改革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二)

TOP书摘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一条件的实体根据是刑法第37条规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条后半段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措施,即对被酌定不起诉的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3款也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9条同样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法律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七种非刑法处罚方法也被称为“起诉替代措施”①。那么,司法实践中对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的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情况如何呢?
  针对这个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对该院2008年办理的48件酌定不起诉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后得出两个结果:①一是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建议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数量为零;二是大都采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两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几乎都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在1800-27000元之间。关于第一点,调研表明建议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法,近年来几乎不予采用,主要原因是该种手段只有惩罚功能而缺乏教育功能、容易损害被不起诉人的权益、无法对行政处罚或处分进行监督,因而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检察建议权的行使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基本不予使用。关于第二点,部分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替代性处罚措施仍然不满意,认为被不起诉人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
  事实上,关于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并非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一地存在,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普遍的。
  由以上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作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果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过分依赖赔礼道歉这一简单措施和赔偿损失这一经济性措施,二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措施出现了空置现象。过度依赖某一两种措施以及某些措施被空置,都不是法律实施的正常现象。其后果是使非刑罚处罚方法应有的功能无从发挥作用,从而削弱了酌定不起诉的功能和价值。
  除了上面实务部门调研的原因以外,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还有:(1)检察机关以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意义、作用和价值理解不够,往往是宣布完了不起诉决定书就意味着案件办理完结,对非刑罚处罚措施几乎不再关心。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45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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