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图书 > 2009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刑法50专题
2009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刑法50专题


2009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刑法50专题

作  者:张能宝 主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2009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

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定  价:40.00

I S B N :9787503690310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标  签: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司法行政  司法制度  刑法  法律  其他考试  资格考试/职称考试  综合  法律考试  考试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2008年司法考试95%以上试题,可以直接在本书2008年版上找到答案。2009年全新修订再版——本书明晰刑法精神,形成考点知识系统。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以近6年司法考试考点为中心,凸现提高强化特性。精选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全方位推进考点训练。归纳重点法条,强化考点的多层次理解与记忆。 本书明晰部门法精神,形成考点知识系统。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以近6年司法考试考点为中心,凸现提高强化特性。(1)揭示考点。在部门法一般性知识、次重点知识、考点知识的纷繁复杂中,明确告诉大家,部门法的考点是什么,让考点昭然若揭。(2)分解考点。对考点知识的本质内涵进行剖析,对考点中的疑点难点进一步澄清,由表及里,直击考点精髓。(3)突破考点。根据司法考试考查规律,着力考点知识的联系对比和区分,加强相同点,辨析相似点,甄别相异点,让大家对考点知识切实做到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精选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全方位推进考点训练。

TOP目录

刑法的精神
刑法的体系
总则篇
第一部分 刑法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专题1 刑法基本知识
专题2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3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犯罪论
专题4 犯罪构成概述与犯罪客体
专题5 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与特殊主体
专题6 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主体
专题7 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目的和动机
专题8 犯罪主观方面(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专题9 犯罪客观方面(一)——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专题10 犯罪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和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专题11 正当行为(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专题12 正当行为(二)——其他正当行为
专题13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与犯罪既遂
专题14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二)——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专题15 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及分类
专题16 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专题17 共同犯罪(三)——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专题18 罪数
第三部分 刑罚论
专题19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专题20 刑罚的裁量
专题21 累犯
专题22 自首与立功
专题23 数罪并罚制度
专题24 缓刑制度与诉讼时效
专题25 刑罚执行制度
分则篇
第一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2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专题27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
专题28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第二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专题29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专题30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专题31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专题32 金融诈骗罪
专题33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第三部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专题34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专题35 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犯罪
专题36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辨析
专题37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
第四部分 侵犯财产罪
专题38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辨析
专题39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二)——敲诈勒索罪
专题40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一)——盗窃罪
专题41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二)——诈骗罪
专题42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五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专题43 妨害司法类犯罪
专题44 涉及毒品类犯罪
专题45 涉及卖淫与淫秽物品类犯罪
专题46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第六部分 贪污贿赂罪
专题47 贪污罪
专题48 挪用公款罪
专题49 贿赂犯罪以及其他贪污贿赂类犯罪
第七部分 渎职罪
专题50 渎职罪

TOP书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下列情形也视为自首:①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②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2)投案对象。不仅仅包括司法机关,还包括其他有关机关。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自动投案的,也视为自首。
(3)投案方式。法律对投案方式并没有限制,因此,无论何种投案方式都应视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下列情形均视为自首:
①亲首:犯罪嫌疑人亲自投案;
②代首:犯罪嫌疑人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的;
③送首: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④陪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4)投案意愿。投案意愿指的是投案的自动性。这是区分自动投案与被动归案的根本区别。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91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加载页面用时:157.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