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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8-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法律职业道德


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8-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法律职业道德

作  者:高其才 主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2009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

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定  价:35.00

I S B N :9787509308417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标  签: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教材与法律考试  司法行政  司法制度  宪法  国家法、宪法  中国法律制度史  法律史  法理学  理论法学  法律  其他考试  资格考试/职称考试  综合  法律考试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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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一线名师倾心力作,历经四年精心打磨,最大程度节省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囊括一线辅导名师  本丛书的撰稿人不局限于某一法律院校或司考辅导学校,均为来自司法考试该学科领域的一线知名辅导专家。他们或多年主编司法考试辅导教材,或曾参与司法考试命题和阅卷;既善于发现总结司考命题新动向,又长于知识体系的梳理和重难点的比较分析。 熔法理、法条与真题于一炉  本丛书秉承将法理、法条、真题三大司考备战元素有机结合的思路,将其有机串联,使考生通过“教材一本通”的复习,全面掌握司法考试所要求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并能灵活运用、轻松解题。 最近一年真题水平自测 通过最近一年真题的自测摸底,了解司考对该知识点的考查角度和考查方式,并检视自己的水平与知识盲区,紧跟司考动向,以便有重点地分配复习时间和精力。 基本法理 注重知识体系完整性,突出司法考试重难点,大幅提升考生的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降低记忆强度。 相关法条 帮助考生在理解知识点的基础上准确记忆必考法律规定。 历年真题精选 精选历年体现知识点命题思路和角度的经典真题,巩固、强化所复习的知识。 主观题解题指南 本教材特设专章对法理学卷四主观题的复习方法、答题思路与技巧进行详细讲解,并附历年真题和模拟题,对2009年的考查倾向进行了充分预测。

TOP目录

第一编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
法的作用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含义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我国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的实施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五节 法律解释

第三章 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系
第三节 法的传统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章 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概述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策的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第六节 法与人权

第二编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第三节 大陆法系

第三编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第六节 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四编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附章

TOP书摘

(一)守法的涵义和意义所谓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守法既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义务、自觉履行义务(职责),更包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守法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结合。
守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守法是基于秩序的需要,是保障利益的需要,也是法的规律性和科学性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和建立,为中国实现法治提供了前提条件,但是,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以及义务本位观都是阻碍人们守法、贯彻普遍守法原则的障碍。因此,强调人们守法,特别是强调一切社会主体普遍平等守法对今天中国法治建设,对中国早日实现法治,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守法的内容和守法的状态等四方面内容。
1.守法的主体守法的主体是指一定的法的遵守行为的实施者,即要求谁守法、谁应该遵守法律。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一切组织是个相当广泛的范畴。政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法律。只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学法、守法,才能使共产党真正发挥执政党的作用,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威信。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它们只能依人民的意愿去维护人民的利益,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都集中地体现在法律之中。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以自身的实际行动维护法的尊严,保障法律实施。
一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任何团体和组织,只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受到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有的公民要自觉地守法。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一般来说,公民按照法律办事也就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办事。同时公民只有遵守法律,其自身的权利才有保障,社会秩序才能稳定,我国的法制才能健全。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要做法的遵守的模范。如果他们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能严格地依法办事,模范守法,那么,不仅可以使国家机器正常地有秩序地运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为其他公民自觉地守法树立了榜样,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入和无国籍人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这是我国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63

版  次:1版

开  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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