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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与配套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解与配套


注解与配套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解与配套

作  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年09月

定  价:14.00

I S B N :978750930709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标  签:法律法规汇编  民商法  法律法规  竞争法  经济法  综合  商法  商标法  知识产权  民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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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TOP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立法宗旨(1)
第二条行政主管部门(2)
第三条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2)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4)
第五条商标专用权的共有(4)
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5)
第七条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5)
第八条商标的构成要素(6)
第九条商标的显著性(6)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7)
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8)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9)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保护(9)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10)
第十五条恶意注册的禁止(12)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12)
第十七条外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15)
第十八条商标代理(15)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16)
第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16)
第二十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16)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扩大使用范围的另行申请(17)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改变标志的重新申请(17)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17)
第二十四条优先权及其手续(18)
第二十五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18)
第二十六条有关事项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9)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19)
第二十七条初步审定并公告(19)
第二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19)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20)
第三十条 商标的核准注册和商标异议(20)
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21)
第三十二条驳回商标申请的复审(23)
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的复审(23)
第三十四条商标局裁定的生效(24)
第三十五条及时审查原则(24)
第三十六条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错误的更正(24)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25)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期限(25)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的续展(25)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转让(26)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26)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28)
第四十一条注册不当的商标和商标争议及其裁定(28)
第四十二条申请裁定的限制(29)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29)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29)
.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29)
第四十五条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30)
第四十六条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31)
’第四十七条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31)
第四十八条未注册商标的管理(31)
第四十九条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32)
第五十条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诉讼(32)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32)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f32)
第五十二条商标侵权行为(33)
第五十三条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37)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查处(38)
第五十五条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38)
第五十六条赔偿数额(38)
第五十七条临时保护措施(39)
第五十八条证据保全(40)
第五十九条刑事责任(41)
第六十条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42)
第六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42)
第六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43)
第八章附则(43)
第六十三条商标规费 (43)
第六十四条时间效力(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总则(44)
第一条立法目的(44)
第二条经营原则(44)
第三条政府管理(45)
第四条社会监督(45)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45)
第五条不正当竞争手段(45)
第六条禁止垄断经营(48)
第七条禁止权力经营(49)
第八条回扣和正当折扣(50)
第九条禁止虚假宣传(50)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51)
第十一条禁止倾销(52)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53)
第十三条禁止有奖销售(53)
第十四条不得损害商誉(53)
第十五条招投标之禁止(54)

第三章监督检查(54)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主体(54)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主体职权(55)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程序(55)
第十九条被检查者义务(55)

第四章法律责任(55)
第二十条民事赔偿及范围(55)
第二十一条假冒标识的责任(56)
第二十二条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责任(57)
第二十三条垄断经营的责任(57)
第二十四条虚假宣传的责任(57)
第二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58)
第二十六条违法有奖销售的责任(58)
第二十七条 串通招投标的责任(58)
第二十八条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责任(58)
第二十九条被处罚者的救济(58)
第三十条政府违法的责任(58)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违法的责任(58)
第三十二条包庇犯罪的责任(59)

第五章附则(59)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59)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60)
(2002年8月3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73)
(2003年4月17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77)
(2003年4月17日)
商标评审规则(81)
(2005年9月26日)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95)
(2003年4月17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00)
(2004年8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3)
(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
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08)
(2008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110)
(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13)
(2002年1月9日)
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办法fll7)
(2000年3月1日)
商标代理人资格考核办法f 119)
(2000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1)
(2007年1月12日)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27)
(1993年12月24日)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29)
(1993年12月24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31)
(1996年11月15日)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34)
(1995年11月23日)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37)
(1998年1月6日)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39)
(1995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42)
(2003年12月2日)

附 录
商标注册申请书(参考文本)(149)
商标异议申请书(参考文本)(151)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参考文本)(152)
商标注销申请书(参考文本)(153)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参考文本)(154)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157)

TOP书摘

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57

版  次:1版

开  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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