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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国际刑法论(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国际刑法论(增订版)

作  者:马呈元 著 黄进 编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02月

定  价:98.00

I S B N :9787562044369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国际法    

标  签:法律  国际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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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20世纪以来,国际刑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过,由于国际法学者和国内刑法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因此,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作者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对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实施制度、国际犯罪、个人与国家的国际犯罪责任、国际刑事合作等国际刑法的主要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引用和阐述了众多国际刑法公约和国际及国内刑事法庭的重要判例,并且在比较研究各种不同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国际刑法是现代国际法一个新的领域。国际刑法通过防止和惩治个人和国家实施国际犯罪,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世界和谐发展及保障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文库:国际刑法论(增订版)》分为5篇、16章,对国际刑法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探讨。全书篇幅宏大、结构完整、内容丰富、观点明确、论述清楚、引用资料翔实、理论联系实际,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是国内国际刑法研究方面不可多得的重要著作之一。

TOP作者简介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1993年至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语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和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先后担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外国法律文库)、《国际法》(韩国柳炳华著,上、下册)、《国际人权法教程》(中欧合作项目)和《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等著作的翻译、译审和总译审,并进行过其他英文法学著作的翻译工作。科研成果丰富,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获2002年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国际刑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获2010年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TOP目录

总序
增订版序言
序言

第一篇 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导论
一、有没有国际刑法
二、什么是国际刑法
三、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
四、国际刑法的渊源
五、国际刑法的编纂
第二章 国际刑法的性质
一、国际刑法不是国内刑法的组成部分
二、国际刑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三、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第三章 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一、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二、《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三、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四、国际人道主义法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五、国际强行法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六、对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作为国际刑法的理论基础

第二篇 国际刑法的实施
第四章 国际刑法的直接实施(一)
一、概述
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四、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五、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第五章 国际刑法的直接实施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权
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和案件的可受理性
四、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反对立场
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统一缔约国法律的作用
第六章 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
一、国家刑事管辖权概述
二、属地原则
三、属人原则
四、被动属人原则
五、保护原则
六、普遍原则
七、国家域外管辖权的行使
第七章 混合型法庭——国际刑法实施的新方式
一、概述
二、东帝汶严重犯罪特别法庭
三、塞拉利昂特别法庭
四、科索沃特别法庭
五、柬埔寨特别法庭
六、黎巴嫩特别法庭

第三篇 国际犯罪
第八章 国际犯罪概述
一、有没有国际犯罪
二、什么是国际犯罪
三、国际犯罪的构成
四、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
五、国际犯罪的种类

第四篇 国际犯罪责任
第五篇 国际刑事合作
附录一 中国参加的国际刑法条约
附录二 中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
附录三 中国签订的双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参考文献
后记

TOP书摘

(三)国际公约关于普遍原则的规定
  国际公约对于授权国家依照普遍原则对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规定各国均可以对有关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有些国际公约规定,对于公约规定的犯罪,每个国家均有权行使管辖。例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在对海盗行为的定义作出说明之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7条要求,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以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对海盗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规定典型地体现了普遍原则的要求。它没有规定“缔约国”有权对海盗行为行使管辖,而是强调“每个国家”均有这种权利。这是因为海盗早已被确立为习惯国际法上的犯罪,所以,所有国家都可以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
  2.规定缔约国依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对有关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是迄今为止国际公约在规定对有关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时,体现普遍管辖原则的最常见的形式。例如,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8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1款所指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公约第7条规定:“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729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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