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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


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

作  者:张彩凤,郭苓,于泓 著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09月

定  价:60.00

I S B N :9787565309915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大学教材教辅  法律  法律史  教材教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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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应日新月异的法学教育的需求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及社会进步和全球化的需要,旨在全面系统地阐述作为法学基础知识的外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历史及其规律,以开启法律人教育的大门,奠定法学知识大厦的制度根基,提供良好的法学素养和法学思维模式。本教材按照目前中国法学教学中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知识系统加以设计编排体例,吸收了国内相关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最新成果,且密切联系中国法治建设和公安法律实践,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长期从事基础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编写而成。
  《21世纪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由导论和15章组成。按照人类世界典型法律制度产生演变的历史时间加以讲述,其结构逻辑严谨,内容全面系统,表述完整准确,文字通俗简洁,易于学习和掌握。

TOP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古希腊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四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和历史演进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特征和影响

第五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日耳曼法律体系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六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概述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八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城市法
第二节 商法
第三节 城市法和商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契约法
第六节 侵权行为法
第七节 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八节 刑法
第九节 司法制度
第十节 英关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第十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十一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第十二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法与社会立法
……

第十三章 日本法
第十四章 俄罗斯法
第十五章 欧洲法
推荐阅读书目

TOP书摘

(二)公司法的基本内容
  现代美国公司法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各州立法机构的公司立法;二是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立法;三是判例法。美国公司法渊源以州制定法为主。根据1991年版修正的《标准商业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资合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因而可以起诉和被诉;只能以公司的财产偿付其债务,而其股东并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所以公司的存在不取决于特定股东的存续;代理权和业务执行权集中于董事会。这一法律是授权性的,虽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但却代表了公司法发展的方向,很具权威性。
  早期公司法理念主张自由管理,其后,对公司的权利义务、解散、清算等问题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标准商业公司法》规定,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执行机构参加公司的管理。股东是取得公司股份,作为公司成员的出资人,按拥有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权力是任命或解除董事,决定公司重大事宜,如章程的变更、资本的筹集、公司的解散及清算等。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代理,董事会至少由3名董事组成。为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采取比例投票制的选举方法选举董事,每一股份的表决票数与应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董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在董事会无理拒绝提出诉讼,或由于董事本身被认为有错误行为而不适宜作为公司的代表提出控诉时,股东可以依据法院创立的股东的派生诉讼权为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
  依据《标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情况。前者是在检察官提出公司有违法行为,或无力偿还债务而由债权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或股东利用派生诉讼权提出诉讼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决公司解散;后者是依据股东自愿,结束公司业务。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即终止,公司的权力由接管和清算公司资产的受托人行使,公司资产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10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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