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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范和案例适用(含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范和案例适用(含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作  者:田朗亮 著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09月

定  价:88.00

I S B N :978750933936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法律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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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范和案例适用(含最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包括“常用法规解读”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范”两个主要部分。
  一、常用法规解读
  买卖合同纠纷中最常用的法规系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买卖合同解释》,本书对该两部法规逐条予以解读,并提炼适用相应法条的案例的裁判要旨以辅助理解。
  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范共收录四十个主案例的全文和数百个同类案例的裁判要旨,均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的生效裁判,系从七千余份文书中精选而出。筛选案例之时,兼顾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当事人的各自需求。对每个主案例,除归纳要旨之外,还用一句话作为标题提炼了该案例及其同类案例的核心裁判规范。每份文书均反映了该买卖纠纷中当事人身份、合同订立履行过程、纠纷起因、证据、法律适用等数以百计的细节,而诉讼成败往往在细节之中,报价单、对帐单上的一字之差往往就会扭转全案裁判结果。涉诉当事人及律师查阅与自身案件相类似的典型案例,当有助益。

TOP作者简介

田朗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于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曾供职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部、地方中级法院民一庭。

TOP目录

第一部分 买卖合同常用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
条文解读与案例适用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标的物交付(第130条一第141条)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第142条一第149条)
三、瑕疵担保、质量要求与检验(第150条一第158条)
四、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与孳息归属(第159条一第163条)
五、买卖合同的解除(第164条一第167条)
六、样品、试用等特种买卖及其他(第168条一第17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文解读与案例适用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1条一第4条)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5条一第10条)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第11条一第14条)
四、标的物检验(第15条一第20条)
五、违约责任(第21条一第33条)
六、所有权保留(第34条一第37条)
七、特种买卖(第38条一第43条)
八、其他问题(第44条一第46条)

第二部分 买卖合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范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
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
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
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
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7.【公司人格混合】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
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
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
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
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
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
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
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
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
……
附录一 买卖合同常用法规
附录二 买卖合同常用范本

TOP书摘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二中民终字第509号重庆昶春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昶春公司系企业法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围;其向万州汽贸公司购买汽车作为业务用车,业务用车应是用于昶春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合同目的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赣中民二终字第78号刘既伟与赣州市章贡区正兵电动车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为生活消费在被上诉人处购车,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至于上诉人能否要求被上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关键在于被上诉人在出售电动车时是否存在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认定欺诈行为的前提是当事入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本案中,被上诉人出售的电动车系从正规的厂家生产,厂家销售时已出具了车辆合格的检验凭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出售电动车时存在明知系不合格产品而充当合格产品销售的故意,至于被上诉人出具的销售凭证的盖章单位与其本身的工商字号不符,并不属《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的情形,也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出售电动车时存在欺诈的证据不足,对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购车款一倍的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9号广东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其没有欺诈的故意,但参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本案上诉人将经过碰撞的车辆包扎后再卖给被上诉人,以次充好,上诉人存在欺诈行为。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515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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