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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实务教程


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实务教程

作  者:唐力,陈彬 编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定  价:39.00

I S B N :9787300158013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人文社科  >  管理  >  管理实务  >  生产运作管理    

标  签:法律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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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法学的实践性、技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密切关注社会现实,尤其要与法律职业形成衔接与互动机制,以更好地实现法学的社会功能,推进社会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对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应具备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熟练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纠纷、平衡利益冲突,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这种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融汇法学知识与社会现实的法律实务能力,既要求法律人才对法学知识精准理解,对社会、人性、案件细节等准确把握,更需要综合法律规范与事实情况,将职业技能和品质融会贯通。因此,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必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使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的学习与训练统筹兼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输送优秀的应用型高级法律实务人才。

TOP目录

第一专题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民事纠纷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案例评析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二专题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三专题 民事案件的管辖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确定案件管辖的标准
二、级别管辖的确定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
四、裁定管辖
五、协议管辖
六、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合并管辖
七、管辖权异议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四专题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二、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三、第三人的确定
四、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五、诉讼代理人
案例评析
疑难问题
法律法规
实务训练
课后练习
延伸阅读

第五专题 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
内容摘要
知识要点
一、证据的一般问题
二、证明对象的确定
三、证明责任
四、证据的收集与提出
……
第六专题 第一审程序
第七专题 第二审程序
第八专题 再审程序
第九专题 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十专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TOP书摘

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易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或不易提取、封存的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的措施,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是限制被申请人的到期收益或到期债权的行使,即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4.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法院依法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可以是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2)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第一,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其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当事人没有继续要求财产保全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除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外,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282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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