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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案例解读


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案例解读

作  者:单国军,等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定  价:48.00

I S B N :978751183006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行政法    

标  签:法律  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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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案例解读》内容新颖,针对性强。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针对各类纠纷审判实践中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展开法律适用的论述分析,并对案件审理方法与技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理论联系实际,实用性强。法学基本理论的评述与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案例指导,实用性强。
  全面梳理,系统性强。每一专题梳理了该类纠纷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涵盖了该类纠纷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审判依据。
  专家审读,权威性强。北京、上海、广东等调研能力较强的省高、中级法院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撰写。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审读把关,保证了内容的权威性。

TOP目录

第一部分 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问题与对策
引言
一、当前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
三、对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分析
四、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对策

第二部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疑难问题分析解读
第一章 案由和诉讼主体
第一节 案由
【问题1】发生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应列什么案由?怎么区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问题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的范围包括哪些人?
第二节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
【问题3】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如何区分?发生损害纠纷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何不同?
第三节 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
【问题4】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被告
【问题5】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而发生的纠纷,应如何确定被告?
【问题6】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而发生的纠纷,应如何确定被告?
第二章 医疗损害的举证与举证责任
第一节 对医疗关系与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
【问题7】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是否存在医疗关系、是否发生医疗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应由医患哪一方承担?
【问题8】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第二节 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问题9】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医患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10】对医疗机构是否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由医患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 推定医疗过错
【问题11】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哪些情形下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这些情形?
第四节 医疗物品损害的举证责任
【问题12】在医疗产品损害、不合格血液损害的赔偿案件中,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应由医患哪一方承担?
第五节 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问题13】诊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应由医患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节 病历与举证责任
【问题1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有无提交病历资料的义务?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资料包括哪些?
【问题15】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16】在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能否用作鉴定依据?
【问题17】当事人对于病历有遗失、涂改、抢夺等妨碍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18】医患双方一方对另一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和处理?
……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TOP书摘

姜某与首都某医院、山东某儿童医院、招远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姜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姜某于2000年在招远市某医院出生,该医院用阿氏评分法对其进行身体状况评分,被评为10分。但姜某生长发育迟缓,明显与其他孩子不同。首都某医院、山东某儿童医院、招远市某医院均对姜某诊断为脑瘫并进行治疗。2009年4月,经北京某医院、丰台某医院会诊,专家作出明确诊断:姜某患新生儿核黄胆后遗症脑瘫,建议尽快手术治疗。由于首都某医院、山东某儿童医院、招远市某医院在为姜某的医治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及诊疗护理规范而共同造成了今天的后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姜某前往首都某医院就诊,是就“上感”进行诊治,诉讼中,姜某是因为患有脑瘫,提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诊疗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姜某对首都某医院的起诉。裁决后,姜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姜某千里迢迢进京看“脑瘫”,不是看“上感”的,但医院以“上感”为借口将姜某打发走。一审法院不顾及就诊“康复科”、门诊手册看“脑瘫”的本意,只盯着“上感”的诊断结果,剥夺原告的诉权作出的裁判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姜某因患“新生儿核黄胆后遗症脑瘫”先后到首都某医院、山东某儿童医院、招远市某医院治疗,现主张该三家医院诊疗护理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及规范,共同造成今天的后果,起诉要求该三家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赔偿。该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起诉和受理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姜某就“上感”到首都某医院进行诊治,与其患有脑瘫,提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无直接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姜某对首都某医院的起诉欠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2)指令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07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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