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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A册——2012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


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A册——2012国家司法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509337080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司法考试    

标  签:考试  其他类职称考试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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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新旧大纲考点对照  昭示全新变动   
  新增考点全面解析  阐释命题趋势
  刑事诉讼法、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司考真题全新演绎  引领思路重塑

TOP目录

第一部分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  2012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精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新增考点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新增考点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新增考点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新增考点4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新增考点5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新增考点6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新增考点7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新增考点8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新增考点9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新增考点10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新增考点11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新增考点12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新增考点13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法制史
   新增考点1  大理院、法部
  经济法
   新增考点1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新增考点2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新增考点3  车船税法
  国际法
   新增考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新增考点2  法域
   新增考点3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新增考点1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新增考点2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刑法
   新增考点1  刑罚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1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新增考点2  申请回避和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
    新增考点3  委托辩护的时间
    新增考点4  法律援助辩护
    新增考点5  辩护人的权利
    新增考点6  辩护人的义务
    新增考点7  刑事证据
    新增考点8  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作证的保护与朴偿
    新增考点9  鉴定意见
    新增考点10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新增考点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增考点12  自白任意规则
    新增考点13  证明责任的分担
    新增考点14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新增考点15  拘传的期间
    新增考点16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新增考点]7  保证金保证
    新增考点18  取保候审的申请
    新增考点]9  取保候审的解除
    新增考点20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新增考点21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新增考点22  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
    新增考点23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新增考点24  监视居住的解除
    新增考点25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新增考点26  拘留后的通知 
    新增考点27  逮捕的适用对象
    新增考点28  审查逮捕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新增考点29  逮捕后的通知
    新增考点30  对羁押的必要性审查
    新增考点31  逮捕的撤销、变更或者解除
    新增考点32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新增考点33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新增考点34  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新增考点35  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新增考点36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新增考点37  询问证人、被害人
    新增考点38  人身检查
    新增考点39  侦查实验与侦查实验笔录
 ……
第三部分 强化模测

TOP书摘

    (2)可申报的债权须为以债务人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为基础。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在可申报的范围之内。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可申报的债权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可申报的债权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的,处罚机关仍可以决定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可申报的债权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以下债权不得申报: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欠缺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2.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息。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3)待定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P141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154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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