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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定  价:28.00

I S B N :978751182599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标  签:法律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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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本法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TOP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
  第二条 [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条 [义务教育方针]
  第四条 [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政府、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义务]
  第六条 [均衡发展义务教育]
  第七条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督导]
  第九条 [问责制]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
  第十二条 [免试入学]
  第十三条 [保障入学]
  第十四条 [禁用童工]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学校(班)]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均衡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周边安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校长]
  第二十七条 [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权利、义务卜.
  第二十九条 [平等对待学生]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师待遇]
  第三十二条 [教师培养]
  第三十三条 [城市教师支教]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原则]
  第三十五条 [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六条 [德育教育]
  第三十七条 [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编写]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审定]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
  第四十一条 [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人体制]
  第四十五条 [义务教育经费在预算中单列]
  第四十六条 [转移支付制度]
  第四十七条 [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捐赠]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经费保障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老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非法收费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拒绝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父母的法律责任]
 ……
第二部分 附录

TOP书摘

    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二层意思是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都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不能对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及学习歧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贯彻该原则。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对少数民族儿童、少年进行歧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能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会和学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由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不当限制。
    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免费,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义务教育难以做到一下子全部免费。但是,任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不能以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学杂费为由,拒绝提供义务教育。
    对于一些特殊儿童、少年,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等,国家和社会也要为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二层意思是获得的义务教育质量要大致平等。和其他阶段的教育相比,义务教育有公平性的特点,即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各个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供的义务教育的质量应当是相对均衡的。目前我国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市与农村、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的义务教育质量,包括教学硬件和教学软件方面,仍存在差距,有的差距还不小,且有扩大的趋势。因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鉴于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水平较低,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此在资金、师资等方面作了倾斜性规定。鉴于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需要更多设施和更多的努力,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特殊教育作了倾斜性规定。上述倾斜性规定并不违反平等原则,而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
 ……
  P12-13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38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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