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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图版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基础知识(附360元网络课程+480元名师面授课程)


2013华图版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基础知识(附360元网络课程+480元名师面授课程)

作  者:伍景玉 编著

出 版 社:京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定  价:38.00

I S B N :9787807244608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公务员考试    

标  签:公务员考试  考试  其他类职称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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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自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始,法律基础知识就是考查的内容之一。在公务员考试制度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当中,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水平是作为一名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素质。2007年和2008年两年,常识判断部分更是被法律类题目独揽天下,由此,法律常识在公考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近两年来,随着招录机关对报考者综合能力重视程度的增加,常识判断部分考查的知识面也越来越广,法律类题目的数量骤减,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短期内,法律常识仍是公务员考试中必备的考点。从这两年国考法律常识题的命题特点来看,题目设置时不再单独就某一具体知识点进行考查,而是在一道题目中综合考查某一部门法中的多个知识点,因此题目的难度大大增加。如果说以前的法律类题目考查的是大多数人都比较熟悉的基础知识,那么现在的法律类题目则演变成只有少数对法律常识认真了解的报考者才能准确作答的难度较大的题型。因此,可以认为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中的“必争之地”。
    为了使广大公务员报考者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复习,公务员考试图书领域的佼佼者——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秉承“诚信为根,质量为本”的工作理念,特组织资深专家和名师精心打造了这本《法律基础知识》教材。法律知识体系十分庞大,且专业性较强,而公务员考试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虽有侧重,但覆盖面却很广泛,这就使得报考者在时间紧迫分秒必争的复习阶段感到学习起来无从下手。因此,圈定复习范围成为应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关键所在。本教材秉承华图独创的模块教学法,把纷杂的法学知识体系划分为八大模块,即: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每个模块涵盖了该部门法中重要的知识点和考试命题热点,同时辅以国家及各地公务员考试历年真题实例作为分析对象,对各类型考题进行详细的讲解。
    另外,在上述八大模块之外,本书还特别增加了“新法专讲”模块。最新出台的重要法律一向是考试的命题热点,尤其在近年来法律题目数量减少的情况下,考查的法律知识大部分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新近颁布的法律条文成为必考的内容,因此可以说这部分内容是复习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需要报考者下大力气深入把握。在“新法专讲”模块,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的诸位专家将新法的重点内容加以归纳,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并与被修改的旧法条进行对比,以便于报考者在复习过程中更有效地掌握相关考点。

TOP目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规范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四节 法律关系
 第二章 法的运作
  第一节 法的制定
  第二节 法的实施
 过关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部分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体和政体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 选举制度
  第四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代议机关
  第三节 国家元首
  第四节 行政机关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过关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部分 行政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节 行政许可
  第五节 行政处罚
  第六节 行政强制
  第七节 行政裁决与行政征收
 第四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
 过关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部分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概论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三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 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犯罪既遂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七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概述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四节 刑罚执行
  第五节 时效
 第八章 刑法分则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 重点罪名
 过关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五部分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监护制度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节 无效的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期限
 第七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与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五节 共有
  第六节 用益物权
  第七节 担保物权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定金
 第九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不当得利
  第二节 无因管理
 第十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责任
  第六节 合同法分则
 第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总论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分论
  第十二章 婚姻继承法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三节 离婚
  第四节 法定继承
  第五节 遗嘱继承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
  第二节 专利权
  第三节 商标权
 过关强化训练
第六部分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有限合伙企业
 过关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部分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动基准与劳动保障
 过关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八部分 诉讼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回避、辩护和代理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据
  第五节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立案、侦查与起诉
  第七节 刑事审判程序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二节 管辖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证据
  第五节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六节 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第八节 二审程序
 第三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节 行政赔偿
 过关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及解析

TOP书摘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和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
  B.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C.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
  D.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答案】BD
  【解析】A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法律在早期不成文的时期具有秘密性,只有在其成文化后才具备了明确性。故排除A项。C项表示的是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而不是法的特征,因此也应排除。正确答案为BD。
  三、法的本质
  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是反映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第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行为;二是社会关系。由此可以将法的作用归纳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作用对象的不同,其规范作用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第二节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就具体形式而言,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种。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以各自的方式规范和指导着人们的行为。
  一、法律规则(★★)
  (一)定义
  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的调整和规范主要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构成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部分:(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方式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是一切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它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三)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A.假定条件B.肯定性法律后果
  C.行为模式D.否定性法律后果
  【答案】C
  【解析】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必须具备这三个要素。三个要素当中,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着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在许多法律部门中都有法律原则,例如行政法中的合法行政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三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一、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即指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所以,法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和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的需要,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3)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5)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
  法律的效力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2)新的法律取代原有的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失效;(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由有关机关颁布专门性的文件来宣布废止某个法律;(5)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自行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关于法的溯及力的问题,主要有下面几种原则:(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对新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或事件,只能适用旧法。(2)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过去发生的事件或行为要按照新法处理。(3)从轻原则,即新法与旧法相比,哪个法的处理较轻,就按照哪个法处理。(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在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如果旧法处理较轻,就按照旧法处理。(5)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如果新法处理较轻,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是现代各国采用较普遍的原则。我国的刑法即采用这一原则。
  
  法律效力的终止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的方式终止法律效力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新法优于旧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答案】C
  【解析】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因废止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明示废止时,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时,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它不以明确的语言文字来废止原有的法。故本题选C项。
  (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法的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1.法的域内效力。法的域内效力是指法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内的约束力。法的域内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法在国家的部分区域内有效,例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2.法的域外效力。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法不仅在国内而且在本国主权管辖领域外有效。
  (三)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适用或有效,包括对哪些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现今世界各国法对人的效力不同,主要是因为它们适用的原则不同。一般来说,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的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即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是本国的公民,都受本国法律约束和保护;本国的公民不在本国,就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及其利益为基础,任何人只要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的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
  4.折中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第四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一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载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记录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同时,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一是从总体上看,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二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与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地位也不同。在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在民主法治国家,则往往强调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第二章法的运作
  第二章法的运作
  第一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下列具体行为不属于立法活动范畴的是()。
  A.法的制定B.法的汇编
  C.法的修改D.法的废除
  【答案】B
  【解析】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故本题选B项。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创制、认可、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中央一级的立法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地方一级的立法体制
  1.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二节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第二,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一、执法
  1.执法的含义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2)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
  (3)效率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二、司法
  1.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三、守法
  1.守法的含义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2.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包括:①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③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3)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4)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过关强化训练
  过关强化训练
  
  1.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
  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
  2.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2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能形成法律关系的是()。
  A.李某因赌博欠王某10000元
  B.某区查处有非法排污行为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
  C.庞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向某捡到王某的钱包拒不归还
  4.下列有关法律规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任何法律规则都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B.“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此规定的前一句话为任意性规则,后一句话为强行性规则
  C.“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是一条确定性规则
  5.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
  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
  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
  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须遵循程序性要求
  
  参考答案及解析
  1.A[解析]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即命令性规则与禁止性规则。题干中举例的法律规则,显然是授权行为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取某些措施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授权性规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B[解析]守法,也称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本题中黄某以公民身份做出举报行为,是依照法律行使公民监督检举权利的活动,属于法的遵守。B项正确。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法的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者组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模糊不清的规定进行的一种解释。A、C、D项均不符合题意。
  3.A[解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A项中,李某和王某之间因赌博发生的债务,是法律规范不予保护的一种关系,因此不构成法律关系,应选。BCD三项中,所发生的关系均由相关的法律规范所调整,从而使主体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均体现了社会主体的意志性,因此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4.B[解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部分;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方式的部分;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任何法律规则都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因此A项正确。所谓任意性规则,与强制性规则相对,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B项中所示法律规则并不包含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因此B项说法错误。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由此可知C项说法正确。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D项所示即为确定性规则。故本题答案为B。
  5.C[解析]A项认为执法主体包括所有的法人是错误的,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而法人中的公司等组织明显不具备执法主体的资格。
  B项,执法具有主动性是正确的,但公民的守法既包括积极的守法也包括消极的守法。公民根据授权性的法律规定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属于积极的守法。
  D项错在后半句,如上所述,公民根据授权性的法律规定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属于积极的守法,而这类行为则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要求。第二部分宪法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二部分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体现在: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通过《选举法》给予具体法律保障。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我国《宪法》第2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与人权主体的人之间、人权内容与列举的基本权利之间需要保持逻辑上的协调与解释规则的统一。当实践中出现侵害人权事件时,我们应积极运用宪法解释规则与技术,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地寻求可能的权利救济途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权之间的价值互换是通过一定形式实现的,实现的程度取决于社会发展对人权的需求与现实条件。除规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基础。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维护宪法秩序的基本要求。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主要体现为:(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A.人民主权原则B.基本人权原则
  C.权力制约原则D.法治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故四个选项均应当选。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一)我国的国体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
  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5.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质
  1.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状况。
  2.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不能准确恰当地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无论是表现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还是社会主义共和国,都有包含几个阶级联合专政的含义。关于这一点,无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还是列宁发展了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以及苏维埃俄国的政权,都不曾有这种内涵和因素。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具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
  3.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地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两个方面。虽然无产阶级专政原本也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内容,但在形式层面上只有专政,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两层含义表达出来。
  (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尽管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人民民主专政毕竟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点。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它在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有别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它是最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有效实施的政治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而与各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二、政体(★★★)
  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一)我国的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与基层政权有密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我国的政体是()。
  A.人民民主专政B.无产阶级专政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社会主义制度
  【答案】C
  【解析】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故选C项。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巩固工农联盟的基础。
  (一)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关系,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最初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当前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它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大量资金、原料和产品,而且吸纳大量的城乡剩余劳动力,因而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个体经济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此外,还可根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场地使用权、物质供应权、商标权以及法律规定情况下的税收减免权等。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劳动者个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雇工日益增多的基础上形成的。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及退职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二)“三资”企业
  我国《宪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三资”企业就是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而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公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9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义务。《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表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四、分配制度(★★)
  分配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消费品的分配方面体现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不仅关系到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体现着在特定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激励功能,在经济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主要还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具体包括资本、技术、信息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起作用的两种分配方式,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三节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选民进行限制或歧视。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选举表决方式相对立。无记名投票要求选民在选举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而不用署名或向他人公开。选民可以对被选举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其他人,也可以弃权。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是()。
  A.公开投票的原则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D.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选举表决方式相对立。
  故选A项。
  三、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根据我国《选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选举的组织(★★)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的程序
  1.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即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其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划分选区过程中,必须遵循从具体情况出发,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因此,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3.投票选举。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选举法》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投票结束后,要对选票进行统计和核对。对此,《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当选。
  (三)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罢免是防止人民代表脱离群众,从而使国家政权始终属于人民的重要保证。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和补选的措施。
  第四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和种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
  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它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于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一)原因
  1.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态,但时间较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则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二是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三是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四是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斗争形势,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具体体现
  1.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重要国策。
  2.在国家机构方面,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3.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无论是普通的省、县、乡行政区域,还是民族自治区域,或者特别行政区域,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有效遏制“台独分子”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企图,2005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4.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划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政治、经济、民族状况以及历史地理条件,将国家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制度。
  1.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2.行政区划的审批机关
  (1)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
  (2)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决定。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D.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
  【答案】A
  【解析】《宪法》第62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选项A正确,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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