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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4版)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4版)

作  者:田平安 编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定  价:39.00

I S B N :9787562041207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诉讼法/程序法    

标  签:大学教材教辅  法律  教材教辅  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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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4版)》是由西南政法大学的田平安教授在原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修订。编者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学》荣获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原理》荣获司法部全国第二届优秀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全书就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主体、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民事证据制度、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程序、特殊诉讼程序、非诉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二十二个方面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基本的探讨。本书充分反映了立法动态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是一部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实际应用民事诉讼法的优秀教科书。

TOP作者简介

田平安 男,重庆云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重点学科——诉讼法学科学术带头人,全国精品课程《民事诉讼法学》领头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第三届全国高校教学名师。著有《程序正义初论》、《民事诉讼证据初论》、《中国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学改革开放三十年》,主编本科生、研究生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法学教材30余本。其中,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民事 诉讼法学》荣获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原理》荣获司法部全国第二届优秀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先后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课题多项。其事迹被载入《世界名人录》、《中国大学校长名典》、《当代法学名家》。

TOP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节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第六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节 检察监督原则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第一节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第二节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三节 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组织

■第五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管辖权的异议和移送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章 当事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 第三人

■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第八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的概念
第三节 诉的要素
第四节 诉的种类
第五节 反诉
第六节 诉的合并、分离与变更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十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四节 司法救助

■第十一章 期间、期日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期日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种类
第一节 书证
第二节 物证与视听资料
第三节 证人证言与诉讼参加人陈述
第四节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四节 证据保全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对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六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十九章 法院裁判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第二节 判决
第三节 裁定
第四节 决定
第五节 调解书

■第二十章 民事非讼程序
第一节 民事非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督促程序
第四节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 执行措施
第三节 执行的一般程序
第四节 对执行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涉外仲裁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参考书目

TOP书摘

1.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性质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案件的实体性质,就是将某些实体性质的民事案件规定由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专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因涉及专门的技术而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案件的涉外性质,即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的简繁程度。案件的简繁程度,指的是民事纠纷发生或发展情节的简单或复杂程度。简单的民事案件通常由级别低的法院管辖,复杂疑难的案件则由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
3.案件的影响大小。案件影响的大小,指的是民事案件自身或审理结果所引起的社会反响程度以及影响的范围。民事案件涉及的人越多、涉及的面越宽或涉及的法律问题越重大,影响就越大,其管辖法院的级别也就越高。影响不大的民事案件通常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
在诉讼实践中,除少量的民事案件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大小确定级别管辖外,确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用标准是诉讼标的额。所谓诉讼标的额,就是当事人之间争议标的的金额或价额。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下简称《级别管辖标准》)。《级别管辖标准》体现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级别管辖标准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①实践中通用的级别管辖标准是诉讼标的额;②全国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不统一,确定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大小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具有密切关系;③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同在本法院辖区的,其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高于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本法院辖区的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例如,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北京市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诉讼额标准为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此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与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本法院辖区的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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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插图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03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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