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设置以下几个栏目:
1.【重点法条】:依照学科分类,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重点、常考和具有可考性为依据,选取常考和最新修订的重点法条,进行梳理解读,并尽量注重知识点的完整性。
同时,根据考生复习习惯,在重点法条的重点字眼下,尤其是最近一年重要修订之处,加上下划线,便于加深考生对重点的理解和记忆。
2.【关联法条】:本书以重点法条为主,在其下列出相关法条及重要司法解释,有助于考生全面把握,关联记忆。
3.【速记要诀】:对法条难点之处加以提示,从容易混淆和出错处、如何记忆、如何区分等方面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加深考生对于重点、难点和疑点的记忆与理解,帮助考生突破自身的极限,顺利通过“爬坡区”。
4.【示例】:重点法条之后,附录近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直观反映考点所在,帮助考生熟悉基本命题规律和试题题型。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关联法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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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40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