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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最新升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最新升级版)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定  价:20.00

I S B N :9787509332610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法律法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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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最新升级版)》共有3大特点:
  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
  2实用。按照国家赔偿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并且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
  3简明。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国家赔偿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本书物美价廉。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
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1995年4月27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0年1月2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1月1日)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
……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TOP书摘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先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案件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作出裁决意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一裁终局的案件】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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