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道网
 您现在的位置:图书 > 民事法律适用全书(2)(含指导案例)(第4版)
民事法律适用全书(2)(含指导案例)(第4版)


民事法律适用全书(2)(含指导案例)(第4版)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适用全书系列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

定  价:55.00

I S B N :9787509331712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民法  法律  

[查看微博评论]

分享到:

TOP内容简介

法律适用全书系列(第四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根据国家最新立法动态编纂的大型法律工具书,最大的特色在于注重法律文件之间的关联适用,重点法律条文后都附有具备强大检索功能的“注释链接”,指引读者快速查找关联规定。最全面准确的收录——涵盖了与分册主题相关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并对修正或者废止的条文都加注说明。最精细实用的加工——展现重点条文的关联规定、对法律条文理解适用的解释性答复、批复和复函,并根据各个分册特点精选指导案例、文书范本、相关标准、流程图表等内容以供参考。

TOP目录

第一篇 实体法篇
一、综合
民法通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民通意见
诉讼时效规定
二、合同
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一) 
合同法解释(二) 
三、担保
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
四、物权
宪法(节录) 
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
五、侵权
侵权责任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六、婚姻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二) 
婚姻法解释(三) 
七、收养
收养法
收养法意见
八、继承
继承法
继承法意见
九、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篇 程序法篇
一、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
民诉意见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证据若干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执行规定
执行公开规定
二、非诉讼程序
仲裁法
仲裁法解释
人民调解法
公证法
司法鉴定决定

TOP书摘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搬迁与临时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入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卜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加载页面用时:8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