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签:司法考试 其他类职称考试 考试
本书内容简介:内容简介:司法考试是一种资格考试,考360分和考600分的结果是一样的,成功与否,实质的衡量标准只有一个——“过关”。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有很多,主线只有三条一法理、法条、真题,对此,无论是通过还是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有切身体会——不通法理、不熟法条、不练真题,司考通关,难!
要做到这三条也绝非易事。“通法理”,司法考试传统教材浩如烟海,看完一遍都难,更不要说读懂读通。“熟法条”,司法考试考纲范围内的法规超过250件,字数超过200万,看过就忘也在情理之中。“练真题”,从2002年算起十届司法考试真题超过3000道,做不完也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司法考试过关的经验只有一个——抓住三大主线,熟悉考试重点,该记的反复背,该舍弃的大胆舍弃,把精力用在刀刃上,才能成功!
第一课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1讲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2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重点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第3讲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重点 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课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1讲 基本原则概述
第2讲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对比记忆 享有侦查权的六大机关及其分工
第3讲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4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5讲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6讲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比记忆 人民检察院对不同诉讼行为的监督方式
第7讲 审判公开原则
☆对比记忆 三大诉讼法中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比较
第8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9讲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重点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具体体现
第10讲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
第11讲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处理方式
第12讲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3讲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三课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1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对比记忆 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第2讲 诉讼参与人概述
☆对比记忆 各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特有的诉讼权利
三大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比较
第四课 管辖
第1讲 立案管辖
☆对比记忆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第2讲 审判管辖
☆对比记忆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及其在三大诉讼法中的比较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第五课 回避
第1讲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重点 回避的适用对象
第2讲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重点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第3讲 回避的程序
第六课 辩护与代理
第1讲 辩护人
☆对比 记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权利比较
律师与非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重点 2007年《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
第2讲 辩护的种类
☆重点 指定辩护的情形
拒绝辩护及其处理
第3讲 刑事代理
☆重点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
第七课 刑事证据
第1讲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重点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第2讲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3讲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重点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及其运用
第4讲 刑事证据规则
☆重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讲 刑事诉讼证明
☆重点 不必提出证据证明的事项
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
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
……
附章:主观题高分突破指南
2.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例]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2/22,单选)
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无论"-3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中调解的效力。依据《高法解释》第200条的规定,本题中张某与王某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这就意味着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4.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可以和解与撤诉
1.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2.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3.自诉人是两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可以提起反诉
1.反诉案件的范围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但是,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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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296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