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标 签:宪法、行政法 法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2010年10月12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专访:审计结果将成干部任免重要依据"},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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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27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