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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注释版)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9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509314265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条/案例/工具书    

标  签:司法案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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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权威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TOP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案例1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
案例2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3 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款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案例4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案例5 当事人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案例6 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案例7 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案例8 构成要约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案例9 挂牌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案例10 对商品房买卖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案例11 受要约人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案例12 根据交易习惯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案例13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案例14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未被接受则合同不成立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案例15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案例16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案例1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案例18 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19 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案例20 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案例2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案例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案例23 代理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案例2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案例25 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同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案例26 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撤销合同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案例27 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案例28 合同条款应当优先适用民商事习惯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29 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针对同一合同关系下的请求权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30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案例31 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案例3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案例3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 -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案例34 债权人转让权利,经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效力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案例35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案例36 债务承担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案例37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案例38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
案例39 法定抵销的条件
第一百条 【约定抵销】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附录

TOP书摘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案例1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1998年某市政府利用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时在东城区出现采暖供热紧张的局面,市政府计划在此地区投资建设集中供暖锅炉房。1998年4月27日,某公司自愿招商引资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和配套工程(泵站、管网、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并请求市政府在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办公会议形成办公会议纪要给予诉争项目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市政府停止向某公司支付优惠政策规定的费用。双方产生纠纷。
2004年4月16日,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会议纪要古付欠付优惠政策未到位而形成的欠款3563万元,利息1618.13万元,共计5127.95万元。
2004年6月17日,市政府以某锅炉房为某供热公司自建,产权亦归其所有,某锅炉房项目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无权就此主张权利,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3124.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市政府的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院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优惠政策制定和履行中地位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本案某公司是响应市委的号召,以向市政府书面请示报告的形式介入讼争供热工程建设的。以后,市政府单方召开办公会议决定由某公司承建讼争项目并中制定了优惠政策明细,某公司接受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后,其职责是按照政府行政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并无与市政府平等协商修订市政府优惠政策文件的余地。从整体上讲,在介入方式、优惠政策制定及如何履行优惠政策等方面,某公司居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第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市政府制定的办公会议纪要(二)明确了优惠政策原则和优惠政策方案,是本案讼争供热建设项目得以执行的主要依据,但该优惠政策是市政府单方制定的,未邀请某公司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并与之平等协商,也未征得某公司同意,市政府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没有某公司的意思配合。因此,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
综上,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终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纪要及其文件不是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起诉和市政府的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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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206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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