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案例1 “人品担保案”中,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
案例2 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案例3 第三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4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第二章 保证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人品担保案”中,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来源中国法院网)2008年12月22日,原告罗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罗先生提供图书,由李先生负责销售,根据李先生的工作情况给其发放工资和提成。
因为李先生是外地来京务工,为避免其卷钱一走了之,罗先生要求他找一名有北京市户口、正当职业的人为其担保,于是李先生找来其打工时认识的北京人张先生为其作担保。罗先生称其交付给李先生两次图书后,便与李先生失去联系,电话联系不上,人也找不到。无奈之下便将保证人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罗先生图书损失26,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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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130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