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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核心课程随堂法条突破—刑法法条突破


高校法学核心课程随堂法条突破—刑法法条突破

作  者:教学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年07月

定  价:27.00

I S B N :9787509319390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教材  >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标  签:刑法  高等法律教材教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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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将刑法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拆分,严格按照理论的系统性进行编排;并按照课程进度的设置分章设节,使得法条与教材实现无空隙对接,便于课堂教与学使用。
本书的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特色板块构成:本课重点:提示每课教学的重点,使得课前预习、课堂学习、课后复习具有针对性;法条突破:甄选主流教材重要知识点涉及的重点法条,并以“——”形式标注法条中的重点词语,突出重中之重;法条链接:列举与重要法条相关的其他法条,辅助理解重点法条;司考例题:紧密结合重点法条,精选历年司法考试的相关真题,便于加深理解,提高应试技巧;要点详解:针对有理解难度的重点法条,编写适当的解释,便于理解学习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精要速记:针对教材中重点、难点知识及易混淆的知识点,采用图表记忆的方法进行归纳,使得复习思路更清晰、记忆更持久。
本书将重点法条、司考真题、学理解释融为一体。互相呼应、有机串联的结构设置。既对学生日常研习基础理论和理解法律法规有所裨益,同时也增强了应试能力。

TOP目录

上编 刑法总论
 第1课 刑法概说
 第2课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3课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4课 犯罪概念及构成
 第5课 正当行为
 第6课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7课 共同犯罪
 第8课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9课 刑罚裁量
 第10课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罪犯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第三节 数罪并罚
第四节 缓刑
 第11课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12课 刑罚的消灭
下编 刑法各论
 第13课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4课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5课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16课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17课 侵犯财产罪
 第18课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19课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20课 贪污贿赂罪
 第21课 渎职罪
 第22课 军人违反职责罪

TOP书摘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三课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课重点:了解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掌握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通管辖权的基本内容、掌握刑法的溯及力的内容,重点掌握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法条突破
  《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44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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