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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驭庭审


驾驭庭审

作  者:沈志先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丛 书:法官智库丛书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定  价:48.00

I S B N :9787511806314

所属分类:   

标  签:中国法律综合  政治法律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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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由一般到特殊、由整体到局部的逻辑顺序,充分论述了驾驭庭审的要点和经验。首先叙述了庭审的阶段、作用、要素、原则以及法官在总体上应把握的庭审驾驭能力,介绍了不同国家的庭审模式,分析了我国庭审方式的发展变化。之后,本书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不同的诉讼类型,介绍了各自庭审的驾驭要点。该部分的内容是本书的重点所在,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简易程序和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则另辟章节详述,力求体系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其次,有机融合了庭审技能经验和对庭审程序性事项的具体处置方法,力求规范性和操作性的统一。最后,对一些庭审中的疑难或者前沿问题,依据法理和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

TOP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国外庭审模式述评
第三章  我国庭审房市的发展
    第二编  刑事案件庭审的驾驭
第一章  庭前准备阶段
第二章  开庭审理阶段
第三章  证据审查阶段
第四章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庭审驾驭
第五章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审驾驭
第六章  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驾驭
    第三编  民事案件庭审的驾驭
第一章  庭前准备极端与审前程序
第二章  开庭审理阶段
第三章  指导与释明
第四章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庭审驾驭
第五章  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驾驭
    第四编  行政案件庭审的驾驭
第一章  庭前准备阶段
第二章  开庭审理阶段
第三章  证据和依据的审查
第四章  指导与释明
第五章  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驾驭
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简缩
后记

TOP书摘

   三是重视证据作用。传统审判以口供为中心,将口供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官甚至动用刑讯以取得口供。新的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须以证据定罪,而证据必须在法庭之上核验后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对证据的取得和庭审中的运用等,新的法律都作了相应规定。四是规定律师辩护。重视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允许原被告双方聘请律师出庭,经许可后当庭与对方对诘。五是维护合法权益。规定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保护当事人人身自由、平等使用证人作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损害者要赔偿等内容。④清末的这些立法实际上已经向传统审判方式宣战,是一场前所未有的改革。
(二)民国时期审判制度与审判方式
20世纪的中国社会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标志,揭开了民国时代的序幕。旧的社会统治类型被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具有西方特色的政治架构。政治革命推动了法律与司法的转型与发展。辛亥革命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按照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来安排国家司法体制。一是规定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二是规定了法院的职责及其法律依据,即“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三是建立了公开审判制度,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碍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四是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五是强调法官的职业保障,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②其后的北洋政府在司法制度的改造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到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国现代法制已经初具雏形。
南京国民政府有关审判制度的一系列立法,设计和架构了民国时代中后期司法领域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无论是法院组织法还是民事、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都做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院组织系统。法院组织体系涉及普通法院、特种刑事法庭、军法会审和行政法院。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宪法”体制,专门设立司法院,由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惩戒委员会组成。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360页

版  次:1

开  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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