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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相关法律知识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第2版)


专利相关法律知识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第2版)

作  者:杨利华,冯晓青 主编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丛 书: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备考用书

出版时间:2010年06月

定  价:60.00

I S B N :9787802479944

所属分类: 教育学习  >  考试  >  其他类考试    

标  签:其他  法律考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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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本书在总结、提炼近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知识点基础上,结合最新考纲要求。系统、全面、筒明、扼要地讲解了备考“相关法律知识”科目必须掌握的有关知识,并提供了大量练习题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练习题同时附有“参考答案”及“解析”。
读者对象:专理代理人资格考试备考人员。

TOP作者简介

杨利华 女,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研究工作。主编与合著《知识产权法学》、《wTO百科全书(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等知识产权法方面著作与教材6部,出版学术专著1部,在Journal of the Copyt-ight Society of the USA(美国,SSCI、Journal of World InteIlectual Property(瑞士)、《知识产权》、《中国版权》、《电子知识产权》等国内外中英文专业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法研究论文30余篇。主持与参加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2项。曾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优秀学术成果奖等学术奖励。

TOP目录

第一编 相关法律
第一章 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民事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二)债权
(三)知识产权的种类
(四)人身权的种类和内容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效力
(四)代理
  五、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共同侵权
(四)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六)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
(二)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五)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六)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八)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同步练习题
第二章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的一般条款
(三)要约和承诺
(四)合同的成立
(五)格式条款合同
(六)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其他相关法律
第二编 相关知识产权法
 第七章 著作权法
 第八章 商标法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第十一章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三编 相关国际条约 
 第十三章 相关国际条约 
 同步练习题参考答案与解析
主要参考文献

TOP书摘

第一编 相关法律
第一章 民法通则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该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权利义务的客体是可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关系、委托关系。可以作为民法调整的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监护等关系。作为民法调整自勺人身关系的主体,也主要是公民和法人两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将自己的意志非法强加给对方。在民事活动中,无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无差异,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平等原则体现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其中自愿原则主要指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自由上,即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当事人就可以订立;即使法津上并没有规定这种具体合同,合同也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民法的自愿原则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地安排有关权利、义务,充分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

TOP 其它信息

装  帧:平装

页  数:468

版  次:3

开  本:大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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