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配套法规
请示答复索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条文注释]
注意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即受本法的调整,即使设立人是外国人。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条文注释]
所谓企业,是一个集合概念,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36、37条
第四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条文注释]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压力、维护经济秩序、依法纳税、保护环境等。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是2005年《公司法》总则部分修改的一个重大变化,在第五条专门规定了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并在第十七、十八条有了具体体现,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第十八条又规定了公司对工会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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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帧:平装
页 数:214
版 次: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