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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配套规定(第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配套规定(第4版)

作  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50931839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行政法    

标  签:中国法律综合  政治法律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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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便民原则]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十三条 [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设立禁止]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许可和不予许可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义务]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一般期限]
   第四十三条 [多层级许可的审查期限]
   第四十四条 [许可证章颁发期限]
   靼四十五条 [不纳入许可期限的事项]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 [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五十条 [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其他规定适用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四条 (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五条 [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六条 [当场许可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九条 [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层级监督]
  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原则]
  第六十二条 [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第六十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属地管辖与协作]
  第六十五条 [个人、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依法开发利用资源]
  第六十七条 [特定行业市场准人被许可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自检制度]
  第六十九条 [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七十条 [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法规
  请示答复索引

TOP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条文注释]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1)范围上,行政审批比行政许可要广泛。行政审批的内容包括所有的内外部行政管理事务;而行政许可主要限于外部行政行为。(2)行为性质上,行政审批既能排除不作为义务也可免除作为义务,如批准减免税费;而行政许可主要是排除不作为义务。(3)程序上,行政许可意味着行政申请的最终结果;而一个行政许可的取得有时须先经过若干部门的若干道行政审批手续、程序。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区别,给予确定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直接表现形式是宣告某项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两者的联系表现在: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有时,确认与许可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如,发放建筑企业营业执照,既是对该企业具有相应等级建筑资质的确认,又是对申请人可以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许可。其不同在于: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限制),确认则意味着肯定。应许可的事项非经许可即属违法,应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则行为可能导致无效,不一定违法;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确认是对相对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从事某种行为,具有后及性;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具有前溯性。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行政许可行为会因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许可构成独立的行政行为,确认则不尽然,例如交通事故的鉴定、学历的认定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奖励中对有功事实的认定则被吸收到行政奖励行为之中,不具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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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194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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