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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配套规定(第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配套规定(第4版)

作  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本书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509318713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民法    

标  签:中国法律综合  政治法律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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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发明创造范围]
第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保密处理]
第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六条 [职务发明]
第七条 [非职务专利申请对待]
第八条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
第九条 [优先规定]
第十条 [申请权、专利权转让]
第十一条 [排他规定]
第十二条 [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发明实施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公益发明]
第十五条 [专利共有]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奖励]
第十七条 [署名权]
第十八条 [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 [外国人或组织专利事务委托]
第二十条 [中国人涉外专利申请委托]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审查要求]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新颖性保持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优先权]
第三十条 [优先权书面声明]
第三十一条 [专利数量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撤回]
第三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审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实质审查资料提交]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不符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驳回申请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复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期限]
第四十三条 [年费缴纳]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提前终止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专利权授予异议]
第四十六条 [异议审查]
第四十七条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效力和处理]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对具备实施条件单位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公益性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重大意义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强制许可的市场范围]
第五十四条 [申请强制许可的证明提交]
第五十五条 [强制许可的通知及公告]
第五十六条 [独占实施权的排除]
第五十七条 [费用支付]
第五十八条 [起诉情形]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保护范围]
第六十条 [纠纷解决]
第六十一条 [纠纷证据]
第六十二条 [不构成侵权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调查手段]
第六十五条 [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第六十六条 [诉前禁令]
第六十七条 [证据保全]
第六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十九条 [专利侵权例外规定]
第七十条 [赔偿责任的免除]
第七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侵权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主管部门推荐专利产品的禁止及处罚]
第七十四条 [渎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手续费用缴纳]
第七十六条 [施行日期]
配套法规
请示答复索引

TOP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条文注释]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亨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或独占性。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或独占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2)地域性。在某一国家依照该国专利法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得到他国的保护。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专利保护,必
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向该国申请专利,取得该国的专利权。(3)时间性。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一旦期限届满或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提前终止事由而被公告终止,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行消灭,该项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无偿利用。(4)法定授权性。专利权不是基于发明创造的事实自动产生的,而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须向法定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授予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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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20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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