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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套规定(第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套规定(第4版)

作  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 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定  价:15.00

I S B N :9787509318614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经济法    

标  签:中国法律综合  政治法律  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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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内容简介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TOP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标准及护养、检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 [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会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第六十二条 [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举报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举报权]
  第六十五条 [举报义务]
  第六十六条 [奖励]
  第六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要求]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二条 [事故抢救]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四条 [事故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条 [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违法]
  第七十八条 [监管部门违法]
  第七十九条 [检评机构违法]
  第八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
  第八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第八十四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违法]
  第八十九条 [免责协议违法]
  第九十条 [从业人员不服管理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二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用语解释]
  第九十七条 [生效日期]
配套法规

TOP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原则规定。其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现实中:具体的各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由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来完成的,而各级人民政府的—个重要职责就在于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危险、落后的工艺、设备等,都需要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尽职责。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锻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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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196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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